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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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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A与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1)XX仲裁字第XX号裁决,内容为:一、C向A退还合同保证金300000元及该款项利息18858.66元;二、C向A支付剩余工程款12223950.88元及利息1050941.12元;三、C向A支付违约金862704.09元;四、对A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174798元(A已预交),由A承担52439.4元,C承担122358.6元;本案鉴定费用150000元(C已预交),由A承担30000元,C承担120000元。该裁决作出后,由于C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经A申请,XX中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XX中法执字第XX号。2013年11月11日,XX中院作出(2013)XX中法执字第XX-1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查封C位于XX市××街××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803平方米,地号为051013055-2号,证号为XX国用(2009)第XX号;二、查封C位于XX市××街××号的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51013025。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B对XX中院作出的(2013)XX中法执字第542-1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XX中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XX01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A收到上述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2011年8月16日,B与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B购买位于XX市XX区××街××号××号楼××单元××室,房款为318904.97元。编号为No.07161535的《XX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B已缴纳案涉房产全部购房款318904.97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2011年8月14日,XX市燃料集团总公司集资建房小组出具交房通知书,通知B8月16日上午到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2011年8月30日,B与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对涉案房产的装修事宜进行约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XX(2020)XX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权证载明,C系包括XX区XX大街15号XX4号楼2-502房屋在内的所有权人。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21)XX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判决确认B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准许执行C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对涉案房屋项下土地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B在XX中院查封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之前,即与C就涉案房屋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交付房屋后占有使用至今,且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非B自身原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B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涉案房屋与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故B对涉案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A一直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现其在本案中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依据上述规定,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结合B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系B在XX中院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之前签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A申请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纸张、“B”签字及“C”盖章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已无必要,故对A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4元,由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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