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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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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2020年11月29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B公司就XX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等问题签署《协议书》,就一审法院的(2020)鲁XX民初XX号案件争议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第2条中记载,案涉工程系双方合作并以A公司名义对外运营,双方经内部结算后A公司尚有相应工程款未向B公司付清。另外,该协议约定:“一、如前述案件的最终生效判决,支持甲方反诉请求(包括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或甲方与XX公司达成和解,调解,确认XX公司应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应从XX公司应向其履行的判决给附义务或和解、调解协议的给付义务中,优先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叁佰柒拾万元整。二、如前述案件的最终生效判决全部驳回甲方的反诉请求,或甲方与XX公司达成和解、调解,确认XX公司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则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不欠付乙方任何款项。三、甲方胜诉后应向乙方款项直接由海事法院直接划拨至乙方指定账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工程款370万元;2.依法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A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本案系涉海水取排水工程的建设工程款合同纠纷。在审理本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施行,故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确定本案适用的法律。因涉案纠纷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对于A公司与B公司就XX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针对工程款结算等问题所签署《协议书》,B公司通过举证,其各项证据初步证明了双方就案涉协议达成了一致性合意,该协议条款约定事项的事实内容以及性质并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对于A公司提出的案涉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该份协议并非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之间从未合作承揽过XX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项目经理等各项抗辩,以及案涉协议约定内容不符合正常情况下签订结算协议的商业逻辑等主张,对此,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均未提交相应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有效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其证据的关联性明显存在缺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对于A公司抗辩提出的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A公司在与XX公司的XX工程项目中系A公司的项目经理的问题,以及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仅能代表A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其该主张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明确证明。对于A公司提出的“经B公司上述项目负责人史沛民从中调和,D同意拿出部分《物资结算单》原件,但条件是必须签署无事实依据的《协议》。在当时情形下,A公司为了取回证据原件,赢得与XX公司的诉讼,无奈之下只得与D指定的公司签署案涉协议。从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11月29日看,该时间已属于A公司退出XX项目近两年之后,不符合正常情况下签订结算协议的商业逻辑”,为此,该项重要的抗辩主张,A公司也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后所采信的有效证据分析,A公司的各项抗辩主张和观点,均没有相关充分、有效、合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证明。

对于A公司提出的该项目开始之时2017年签署合作协议,而不是在2020年11月29日A公司与XX公司的二审案子开庭之前签订合作协议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签署时间与施工时间的间隔期并不存在对于双方订立协议法律效力必然性的否定化关系。然而,在双方协议中,关于XX公司与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做不同处理,即如果A公司的反诉请求在二审中得到支持,则优先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否则B公司无权主张,该项内容系诉讼风险下的相关约定,换言之,该合同约定内容对协议双方均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利益,体现出案涉协议订立场景下双方共同合作共负盈亏风险的意思表示。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的有效证据所查明的事实,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案涉协议合法有效。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款,一审法院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A公司的各项抗辩内容,其均无事实依据,A公司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风险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海水取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A公司支付B公司工程款370万元;二、A公司向B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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