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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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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纠纷案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纠纷案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纠纷案XX劳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A与B之间系合伙法律关系。A的诉状中明确表述与B系朋友关系,B挂靠XX劳务公司对外承揽工程,A与B双方合作承揽劳务。在一审诉前调解阶段,A也认可与B的合伙关系。A的行为构成自认。其次,B提交的领款单据、考勤表等证据,充分证实了二者合伙承揽业务的事实。《工程劳务分项班组承包协议》中,A也在最后乙方处签名,也充分证实二人的合伙关系。B对二人的合伙关系也认可。二、申请人不应当对B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二人因合伙利益的分配产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合伙纠纷,将XX劳务公司列为被告起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在涉案工程中申请人不拖欠B任何劳务费。申请人与B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根据XX省现行政策应为有效合同。《XX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取消了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方案》还规定: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4月)也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且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劳务费的支付。A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没有请求权基础。申请人与B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已经按照结算协议履行支付义务,证据确凿充分,不应当对B的个人债务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认定,有失公允。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的基础是B为其出具的欠条,申请人对欠条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申请人的印章。申请人提交了与B的结算协议和B书写的承诺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履行完结算义务的事实,二审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定,明显存在偏颇、有失公允。四、事实上申请人已经向B结清了全部的劳务费款项,B在XX工地总施工价款220万元,申请人通过发放工人工资形式向B支付2081181元,有B和A签名的收款收据和银行打款流水充分证实;剩余118819元,申请人于2021年2月21日与B清算完毕,B出具了书面的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纠纷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审认定XX劳务公司与B向A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连带付款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虽然XX劳务公司主张依据《XX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XX省取消了劳务企业资质,但该方案规定对于劳务用工,建筑企业或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该方案并未允许自然人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因此原审认定XX劳务公司将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B,分包合同无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原审参照上述规定,认定A作为实际劳务施工人有权要求XX劳务公司承担违法分包的连带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纠纷案对于B与A是否为合伙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A否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更未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B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A就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合伙的必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原审未予认定二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并无不当。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纠纷案综上,XX劳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裁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纠纷案驳回X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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