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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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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谈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A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B于2014年9月6日向XXXX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证实C系B职工,B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委托书载明:“委托书,XXXX置业有限公司:XX国际模具产业工程项目施工由B参与建设,此项目相关的所有工程款,现委托贵公司支付给B。由此引起的问题,由我公司自行负责。B现授权委托本公司工程项目经理C前去办理本次工程款相关拨付业务;本次工程款金额: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另附收据一份,2014-09-06。”该委托书加盖B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从B与案外人G签订的施工项目管理协议内容看,G系按照施工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独立施工,对外以B的名义从事买卖、租赁等行为,结合G不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与B没有劳动关系等事实,G与B的关系符合借用资质施工的特征,应认定G为实际施工人及工程施工的最终收益人。C在B与G签订的施工项目管理协议中的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不能认定C为案涉合同的项目负责人或实际施工人。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涉买卖合同系C以B模具城项目部的名义与A签订,欠条亦由C出具,G在事后予以了追认,G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认定其系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应当对施工过程中购买的建筑材料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B在本案中并非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就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可能。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G与B之间是否存在借用资质行为,与A与G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本案不存在法定的连带责任承担。据此,B作为名义施工人对案涉买卖合同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A仅凭向本院再审申请提交的B于2014年9月6日在另案中向XXXX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尚不能推翻原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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