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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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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追偿权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谈建筑工程追偿权纠纷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申请人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案例(C与XX县XX砖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类案参照,但一、二审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程序违法。2.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安全事故赔偿比例,颠倒申请人与B承担主次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B作为工程发包方,以低价将钢结构车间发包给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涉案工程如果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工程价款至少在120万元以上,而B发包给申请人的工程价款不到一半。因此,B至少在压价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承建的钢结构工程利润不到4万元,两审法院却让其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3.本案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发包方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的,发包方应与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发包方承担80%的赔偿份额”唯一的建设工程指导案例,对于处理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指明了方向,即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的主要责任,没有资质的自然人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的次要责任。因此,本案B对D之损害后果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4.申请人并非实际雇主,B将工程发包给申请人,申请人又将该工程转包于E,受害人D实际系由E所雇佣,原判决遗漏了赔偿责任承担主体。5.D作为农村居民,其法定死亡赔偿金应为325940元。B向D支付远远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数额的80万元,系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自愿赔偿行为,申请人从未认可,该后果不能强加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B与A签订《原料库房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A,本案受害人D在涉案工程作业时不慎坠落死亡,B先行向D亲属赔偿80万元,后B向A提起本案追偿权之诉。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判令A承担60%的赔偿比例是否适当。

B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具有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A,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对D之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在没有相应资质条件下承包涉案工程,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又对安全生产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亦具有过错。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查明的事实,确定B对D之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A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原审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关于A主张原审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A原审中提交的案例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故原审法院未在判决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关于A主张其并非实际雇主,受害人D实际系由E所雇佣,原判决遗漏了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经查阅原审卷宗,在二审庭审中,法庭问:“A,你方是否进行了转包”,A方答:“没有转包”,A在原审中否认将涉案工程转包,现又主张将涉案工程转包给E,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关于A主张D作为农村居民,法定死亡赔偿金应为325940元的问题。经查,A上诉时对B已赔偿给D亲属的80万元赔偿款本身无异议,仅对比例承担有异议。A在其上诉中并未对此提出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涉及。故A的该项主张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其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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