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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材料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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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材料费纠纷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材料费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材料费纠纷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材料费纠纷案--A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开庭审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存在严重程序违法。A在二审上诉书中提出多项新的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未经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径行不开庭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2.XX科技XX学院作为涉案施工工程的实际获益人,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审法院不仅未依法通知XX科技XX学院参加诉讼,还在A多次申请追加XX科技XX学院的情况下,拒绝审查其申请,也未依法作出裁定书,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3.合同专用章代表法人主体的意思表示,法人主体应严格保管、使用公章,对公章的加盖行为负责,自2015年始,B明知公章由慕玉波处保管并使用,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公章加盖的行为后果应由B承担。4.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存在明显错误。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是为了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转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施工款的优先受偿权利。5.即便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B和XX科技XX学院亦应当向A支付劳务费、材料费等应必要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材料费纠纷案--B提交意见称,二审程序合法,B与B之间并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B欠付B工程款的情况,更不存在B同意B将债权转让给A的情况。A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材料费纠纷案--本案中,A主张B欠付B工程垫资款4031615元,B将上述债权转让给A,故诉请B支付上述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A应当举证证明其与B之间的债权转让成立有效,且B对B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原审中,A提供了C签字并加盖B合同专用章的BB及XX学院施工费垫资金额的汇总书、C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视频资料。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C并非B的职工,A亦未提交C具有相应授权的证据,据此,原审法院认定C在汇总书上签字确认的行为,不代表B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A还提供了2015年10月12日三方协议书、及2018年8月1日还款协议书等证据,上述证据亦加盖了B的合同专用章,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合同专用章一直由XX百佳水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慕玉波持有,系慕玉波加盖,A并未举证证明慕玉波为有权代理人,因此,原审认定慕玉波的盖章行为不足以认定为代表B的代理行为亦无不当。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材料费纠纷案--关于A主张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剥夺其辩论权利的问题。经查阅二审调查笔录,二审法院根据案情采用调查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均同意二审以调查的方式进行审理。且在调查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当事人亦充分发表了意见,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问题。

关于A主张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本案A是依据B的债权转让向B主张涉案款项,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A主张应追加XX科技XX学院为被告的问题。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XX科技XX学院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对其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材料费纠纷案--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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