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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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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A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结算条款显失公平,B怠于与工程总包方进行结算,消极履行其债权,导致A权利受损。工程自2019年竣工验收至今有3年,A主张进行结算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支持,进而要求支付工程款更是遥遥无期,此种判决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生效判例相悖。(2)即使认为背靠背支付条款有效力,但因案涉合同系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而付款方式、时间等条款均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仍不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案由不是一、二审判决中认定的所谓“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二审判决均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在适用管辖方面存在严重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供货合同”,但该合同中明确约定A包工包料进行橡塑保暖工程的施工,对工程价款、质量、验收、付款、结算等条款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显著特征。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XX省XX市对天津市河西区的建设工程没有管辖权。A本就是按照专属管辖规定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是天津市河西区法院错误的将本案移送,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原告对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提出异议的权利与程序,A无法对此申请管辖权异议。A在一、二审期间一直在主张,法院应按照民诉法第三十七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将本案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移送至专属管辖之法院,但二审法院置若罔闻。一、二审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存错误,应当依法移送或发回重审。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A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即使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案涉合同也是有效合同。那么,案涉合同的第六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约定了B应按月支付已完工程70%的进度款。即使B与发包方未经结算而不必支付尾款,工程进度款也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但B一直未付。原审法院只审查了工程尾款是否应付而忽略了工程进度款未足额支付,漏审案件事实,并以此为由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A曾书面申请对该工程进行鉴定,并要求以鉴定结果支付费用,但法院并未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认定涉案《橡塑保温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有效,对A要求B支付欠付款项及利息的诉请未予支持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A主张涉案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系违法分包而无效,付款方式、时间等条款均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不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对此本院审查认为,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予以确定,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甲方B为采购方,乙方A为供货方,就乙方向甲方供金威橡塑保温材料一事达成协议,合同还对材料价格、采购与签证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原审认定涉案合同为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亦为有效条款,根据该结算条款,B在付款前应满足“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最终结算”两个条件。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约定的支付款款性的条件已经具备,故原审对A的诉请未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审亦告知A可待B与总承包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后再行主张。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关于A主张管辖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A关于管辖错误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关于A主张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审法院未予调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A主张书面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的问题,不属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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