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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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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案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2020年5月20日,C与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C承包B开发的XX山水一期工程。工程内容:124户合院、13栋小高层及其配套工程,总建筑面积约81269㎡。合同工期约定:1.计划开工日期:暂定2020年7月15日。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合院暂定2021年7月15日;多层、小高层暂定2022年3月15日。2.工期总日历天数:合院360天;小高层6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天数为准。合同通用条款第2.1约定,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合同通用条款第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形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第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约定,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第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第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约定,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第19.1承包人的索赔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记录和证明材料。第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约定,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案--2021年8月20日,XX公司向B送达了催款函,内容为:“我司截止2021年8月18日送达贵司B的《催款函》(总欠款18907965.33元),期间,我司多次催促,贵司一直未予支付,造成我方施工困难。请贵司在接到本函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工程款。逾期不支付,我司将采取停工措施。贵司对本函有异议的,请在接到本函后三日内书面回复我司,逾期,我司视为贵司对停工措施无异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案--2021年8月30日,XX公司向B送达停工函,内容为:“我司于2021年8月20日送达贵司XX山水一期工程的《催款函》(总欠款18907965.33元),期间,我方多次催促,贵司一直未予给付,造成我方无法继续施工。鉴于以上情况。现我司决定XX山水一期项目工程从2021年8月26日开始暂停施工。停工后我司将保留相关人员进行值守。停工期间损失由贵司承担(损失按天计算,时间为停工之日始,复工之日止,具体索赔金额以我司发送的索赔报告为准)。我司将不承担因停工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责任。请贵司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点派员,并携带授权委托手续到XX山水一期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与我司一起清点确认现场材料及设备情况,贵司如未到场将以我司现场清点确认的情况为准。特此通知!”。

2021年9月30日C与B进行了工程移交,移交情况和验收结论:上述分部,分项均验收合格,既将上述施工内容移交给B。工程保修起始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在此日期后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请致电0631-5861096联系我们进行维修。没有通知的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C不予认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案--审理过程中,C申请对案涉已完工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为了查明事实,一审法院调查了XX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G,其证实:“……C所完工工程经质监站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现场施工管理每周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对本周工程进度进行梳理调度,存在局部提前或滞后情况,但针对延误工期相关后果未明确。对于整体工程直到主体结构验收未提及工期延误问题”。

另查明,2021年7月23日,案涉58#、59#、62#、63#、65#、66#、67#、68#、69#、70#、71#楼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同日,案涉60#楼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21年8月13日,案涉30#、52#楼主体工程验收合格。2021年8月27日,案涉53#、55#、56#、57#楼主体工程验收合格。C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C与B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A、B支付C工程款32841241.78元、利息303656.44元(2021年9月25日前利息),2021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32841241.78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依法判令A、B支付C停工损失323064.25元(2021年9月25日前停工损失)。2021年9月25日之后停工损失按12922.57元/日计算至退场之日;5.C对承建的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A、B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A、B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继续履行C与B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C赔偿因其擅自停工、将施工设备全部撤出工地并终止履行施工合同的行为,给B及A造成的经济损失25245387.59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案--C与B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也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基本前提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必然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可以认定发包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经承包人催告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后,发包人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C已完工工程量达到了付款节点。在审理过程中,案涉工程经鉴定为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B仅仅向C支付了17735097.22元,远低于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也与其自称的审核后应付当期款项相差甚远。在此情形下,C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合同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B辩称C应先开具发票才能付款,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开具发票系承包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不具有对等关系,因此对B认为C应开具发票才能付款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案--合同解除后,按合同约定,B应于合同解除后28日内向C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虽然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未到返还期限,鉴于目前工程处于长期停滞状态,且C已施工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在合同解除后可以一并将质量保证金予以退还,但不能免除C依法应当履行已施工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故A、B应当支付C尚欠工程款31691619.05元(49426716.27元-17735097.22元)。由于案涉工程款双方未结算,应自C向法院主张权利次日即2021年11月26日起计算利息。

关于C停工损失的主张。2021年9月25日前停工损

323064.25元系C单方计算,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另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2021年8月26日全面停工,2021年9月30日双方进行工程移交,C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利,防止损失扩大,因此对其2021年9月25日之后停工损失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案--关于C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C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A、B的反诉请求,如前所述,由于A、B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违反先履行义务,违约在先,合同应当解除,对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开工报告表明工程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相比有延迟,且监理例会纪要及工作联系单均表明相关工程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或A、B同意顺延工期。另,A、B计算赔偿损失的截止点为2022年11月10日,而C已于2021年11月25日向一审法院主张解除合同,A、B的计算方式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故A、B关于C延误工期并要求赔偿25245387.59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B系A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B应承担的义务,A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六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纠纷案--一、解除C与B于2020年5月20日就XX山水一期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向C支付工程款31691619.05元及利息(以31691619.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三、C在31691619.05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C要求B和A赔偿2021年9月25日之前停工损失323064.25元、2021年9月25日之后停工损失(按12922.57元/日计算至退场之日)及多诉部分的诉讼请求;五、A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B及A要求C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擅自停工、将施工设备全部撤出工地并终止履行施工合同的行为,给B及A造成的经济损失25245387.59元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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