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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恢复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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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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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恢复执行案例XX区法院查明,2000年4月12日,该院作出(2000)XX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XX委会付给原告A工程款127677.85元;二、被告XX区XX乡XX委会付给原告A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1425.2元;三、上述两项合计149103.05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生效后,A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0)XX执字第XX号。2004年10月20日,(2000)XX执字第XX号案件终结执行。2021年12月1日,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A向该院申请恢复(2000)XX执字第XX号案件的执行。2022年5月25日,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XX执恢XX号。2022年5月28日,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2年5月31日,该院作出(2022)鲁XX执恢XX号执行裁定,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名称为XX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52150元。2022年6月23日,该院作出(2022)鲁XX执恢XX号执行裁定,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为XX经济合作社的账号为2160014714205000010938内金额152150.00元至该院账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恢复执行案例另查明,XX经济合作社在XX农商银行XX支行开立账户(账号为2160014714205000010938)及开立单位结算卡,A提供了2022年以来XX经济合作社在该账户的管理费用等交易流水、XX委会账户流水,证明XX经济合作社与XX委会的财产混同。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恢复执行案例XX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A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XX委会账户流水、XX经济合作社在XX农商银行XX支行开立账户的交易流水,该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的(2022)鲁XX执恢XX号案件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A于2021年12月1日,向该院申请恢复(2000)XX执字第XX号案件执行的做法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XX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证明其资产集体土地与XX委会集体土地混同,XX委会与XX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相同、财务会计相同、XX委会1474账号流水证明村委会余额等转入会计个人6237账户,XX经济合作社0938账号流水证明经济合作社转入资金占地补偿款转入会计个人6237账户,XX委会与XX经济合作社的资金混同。XX经济合作社异议称其是独立法人单位,与XX委会无关,冻结扣划其资金错误,与事实不符,要求解除扣划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驳回异议人XX经济合作社的异议请求。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恢复执行案例XX经济合作社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2)鲁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没有查明事实,冻结款项系第三人施工占用村民的土地青苗补偿款,申请人和XX委会均没有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一审认为申请人与XX委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会计相同,所以资金混同,是错误的,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当事人。二、一审审判人员组成错误,依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权限。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恢复执行案例在案证据证实,XX经济合作社与XX委会法定代表人相同、财务会计相同,互相存在资金往来,同时与B个人账户存在资金往来,由此造成身份混同,导致人事和财物不分,其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其提出的一审审判人员组成错误,依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权限的复议理由,经查,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做出裁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恢复执行案例驳回复议申请人XX市XX区XX镇XX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2)鲁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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