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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2018年6月18日,C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B签订《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XXXX人才公寓3#5#7-11号楼除门窗、电梯、消防工程外的所有项目承包给B进行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2月1日,签约合同价格为5018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为E。C(甲方)与B(乙方)签订《建筑施工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B对C人才公寓3#、5#、7-10#楼、部分地下人工防进行施工,乙方包工包料。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工程款3483614.64元;二、C在未付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付款责任;三、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鉴定费125000元;四、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关于A是否有权就涉案工程主张工程价款。B在一审中提交了与D签订的《XX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主张其系将工程分包给了D,并主张其应当向D支付工程款。但D在本案中陈述其并未依据该合同进行施工,而是由A实际进行了施工,表明D同意由A主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D本人对涉案工程也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B向A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关于案涉工程造价应采用哪份鉴定报告。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超过一千万元,A在承包涉案工程时,理应会核实涉案工程的来源,即其理应会核实C与B签订的《建筑施工合作协议书》,并与B签订合同。涉案工程系由D与B签订合同,而根据A和D的主张,涉案工程是由A实际施工、D是A的项目经理。本案中,D的陈述表明其同意A主张工程款,在此情况下,一审认定D就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已概括转移给A,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一审参照该《建筑施工合作协议书》计算工程价款,并采纳GTZXS第2002-0907-005-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认工程价款数额,并无不当。A主张应当采纳的GTZXS第2002-0907-005-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法院不予采纳。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关于案涉工程造价应采用何种税率。A主张已收的288万元中,除10万元款项外均扣除了3.25%的税和2%的管理费,以房抵顶的5004564.2元工程款中,除去两套房屋抵房款1155992元外,其他房屋均支付了3.25%的税和2%的管理费。B虽对A的主张不认可,但其认可付款时存在扣税、抵房中存在支付税款的事实。根据双方的陈述,已付款中包含的税率和开具发票的税率已远远超过鉴定报告采用的3.37%的税率标准,表明双方在履行中实际变更了税率标准。本案中,双方对已付款中扣除和抵房时支付的税金数额、税率均无法确认一致,一审按照9%税率计算工程造价,公平合理,法院予以确认。A主张已付款中扣除了3.25%的税和2%的管理费,B主张扣除的均是税款。A对其主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且本案按9%的税率计算工程价款,已经综合考虑了5.25%的比例标准,法院确认A主张的3.25%的税和2%的管理费均计算为税款。

关于案涉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1、鉴定报告确认的含税工程总造价为14082575.04元,法院予以确认。C与B的《建筑施工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围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故该费用不应计入工程总价款中,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因社会保险费已由C缴纳,故应当自总价款中扣除。关于鉴定报告中的其他争议项,一审判决已经做了详细评析,其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据此确认涉案工程不含税造价为13366949.01元,A的含税结算价款为11211744.77元,计算无误,法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不含税造价13366949.01元扣除甲供材、计入甲供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甲供设备采购保管费以后,A的不含税结算价款应为10286004.38元(13366949.01元-3111229.76元+29733.69元+551.44元)。2、A主张已收的288万元中,未扣除税款的10万元款项应当计入税款,故A含税的已收款项为2885250元[288万元-10万元+10万元×(1+5.25%)]。3、抵房款中,3848573.2元(5004565.2元-1155992元)为含税的价款,法院予以确认。A未支付税款的两套房屋的含税抵房款为1216681.58元[1155992元×(1+5.25%)]。4、48619.15元电费的含税价格为51171.66元[48619.15元×(1+5.25%)]。5、B对A主张的房屋差价款不予认可,双方在本案中对该差价款的数额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而A在二审提交的材料中也明确载明部分抵房款的税系以该差价款抵扣,本案对该差价款不予处理。6、涉案工程于2019年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已经超过两年,C主张应扣除质保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扣除管理费,205720.09元(10286004.38元×2%),B尚欠A工程款2835819.65元[(11211744.77元-2885250元-3848573.2元-1216681.58元-51171.66元)×(1-5.25%)-205720.09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B和上诉人C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对其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做出判决。

判决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A工程款2835819.65元;

四、C在未付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五、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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