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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水蓄能电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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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水蓄能电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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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水蓄能电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案例--2017年7月18日BXX电站上下库施工项目部与XX公司签订《山东XX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临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分包山东XX抽水蓄能电站上、下水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上下水库生活营地、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仓库建设及临时供水供电项目等。合同金额(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1%):6,280,148.30元。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专用合同条款2.4约定:合同实施期间不调整价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水蓄能电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案例--2018年2月25日XX公司给B发函,要求将现场负责人变更为A。2018年2月28日B项目部同意变更。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B立即支付工程差价款843,915.10元;2.B支付工程欠款334,307.89元,以上共计1,178,222.9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A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另行主张。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水蓄能电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案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A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B建立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要求发包方被告B支付工程款,主体适当,予以支持。关于B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为135158.02元,有争议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为14176.54元,故B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149334.56元(135158.02元+14176.54元),A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该部分工程款,A要求B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水蓄能电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案例--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工程款149334.56元,并支付以149334.56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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