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例
互联网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例--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高院)在审理XXXX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依XX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XX公司账户存款1500万元(账户实有存款余额23万余元),并查封该公司3243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之后,XX公司以需要办理银行贷款为由,申请对账户予以解封,并由担保人A以银行存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XX高院冻结A存款1500万元后,解除对XX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2014年5月22日,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XX高院提供担保书,承诺XX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愿承担XX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最高限额1500万元,并申请解除对A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XX高院据此解除对A1500万元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XX高院调查,被执行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原XX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除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在建工程价值4亿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账户,因提供担保解除冻结后,进出款8900余万元。执行中,XX高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XX公司在三日内清偿XX公司债务1500万元,并扣划担保人XX公司银行存款820万元。XX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请求返还已扣划的资金。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例--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驳回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XX号执行裁定:驳回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XX执异12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上述规定中的保证责任及XX公司所做承诺,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依据上述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由于XXXX置业有限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XX公司的财产。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