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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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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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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内部承包纠纷--C作为乙方与A作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工程名称及内容为XX大学XX校区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承包管理方式为:承包责任,乙方自主施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负责任、包工包料、包施工质量、按期完工、照章纳税、安全文明管理、办理工程保险、施工廉政、工程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工程保修、施工所有事项,独立承担施工全部债务和所有法律责任,并自愿免除甲方一切责任。乙方自愿按工程结算造价的1.5%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支付到甲方基本账户统一管理,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至任何人,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私自收取工程款5%-10%的违约金。以及对相关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款纠纷案例一、CA法律关系及效力的认定;二、A施工工程量的确认以及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A本案中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案第一争议焦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根据CA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约定及当庭陈述,A将一冶公司以分包的形式承包的XX大学XX校区装饰装修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C,双方属于转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A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C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无效。针对第二争议焦点,A陈述称,施工的工程量和材料款总价款771332元,已经支付515000元,尚欠256332元。A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两份注明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的工程量结算单,上记载大白料、踢脚线、墙角线维修、乳胶漆局部施工等材料款14600元和刮大白、刮乳胶漆、宿舍楼返碱及脱皮维修、宿舍楼刷草酸工程款756232元,合计770832元。上有国XX以项目部核算人身份签名。根据本院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C应支付给A材料款、工程款256332元(771332元-515000元)。针对第三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关于A是否欠付C的工程款问题,A未能提供与C结算并已支付完毕工程款的相关依据,A应当在未结算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款纠纷案例判决:一、被告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A材料款、工程款合计256332元;二、被告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C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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