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
互联网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2012917日,XXXX置业有限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XXXX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625日,XXXX置业有限公司向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XXXXXXXXXX工程。2013626日,XXXX置业有限公司和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XXXX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1112日、1126日、20141223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XXXX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XXXX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4月、5月,XXXX置业有限公司与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113日,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出具《XXXX结算审核报告》。XXXX置业有限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41124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XXXX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121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建设公司向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XXXX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XXXX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XXXX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25日停工。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2018131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X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XXXX置业有限公司欠付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030日作出(2018XX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XXXX置业有限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917日、20136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XXXX置业有限公司欠付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31日起至20184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XXXX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四、驳回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XXXX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6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XXXX置业有限公司和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于201411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20141124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XXXX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121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建设公司向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XXXX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25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84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XXXX置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主张XXXX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55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建设公司又向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XXXX置业有限公司关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