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
互联网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A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B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申请人B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B不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格主体。根据B提供的(2017)X1104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认定,B是借用资质施工了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主张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二)退一步讲,假使B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原审判决也仅节选了《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句作为认定B对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完全忽视B主张优先权时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按照上述《批复》规定,B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口头约定的竣工之日,即2012年12月起计算六个月。事实上,B明确提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在原审法院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后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才提出的,此时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期限。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关于B是否享有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由于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对建筑工人的物化劳动予以特别优先保护,因此,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一般是指与发包人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施工人。本案中,B系借用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的资质与M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即B实际上与发包方达成了建立工程承包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实际组织人员施工、垫付工程款,履行了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故原审判决认为B享有涉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关于B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本案工程尚未完工、未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方,上述批复规定的条件未成就,故原审判决认为B行使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裁定:

驳回A的再审申请。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