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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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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参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XXXX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与XX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高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XX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XX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XX公司工程款1405.02533万元及相应利息;二、XX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XX公司律师代理费24万元。此外,还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的承担作出了判定。后XX电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二审期间,XX电气公司与XXXX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1、XX电气公司在XX高院一审判决书范围内承担总金额463.3万元,其中1)合同内本金413万元;2)受理费11.4万元;3)鉴定费14.9万元;4)律师费24万元。……3、XXXX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申请XX高院解除对XX电气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查封,解冻后三日内由XX电气公司支付上述约定的463.3万元,至此XX电气公司与XXXX公司所有帐务结清,双方至此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和解协议签订后,XX电气公司依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XXXX公司也依约向XX高院申请解除了对XX电气公司的保全措施。XX电气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XXXXXX分公司支付了412.880667万元,XXXXXX分公司开具了一张413万元的收据。2016年10月24日,XXXXXX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要求XX电气公司将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50.3万元支付至A名下。后为开具发票,XX电气公司与ABC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XX电气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B支付40万元、2017年7月18日向B支付了10万元,XX省共和县国家税务局代开了一张50万元的发票。

XXXX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XX高院申请强制执行。XX高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XX10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XX电气公司所有的人民币1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实际冻结了XX电气公司3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26.605118万元,并向XX电气公司送达了(2017)XX108号执行通知书及(2017)XX108号执行裁定。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XX电气公司不服XX高院上述执行裁定,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称:双方于2016年9月27日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现XX电气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现XXXX公司以协议的签字人B没有代理权而否定《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XX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应当撤销。为此,XX高院作出(2017)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7)XX108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XXXX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案涉《和解协议书》的签字人为B”,其无权代理XXXX公司签订该协议,该协议应为无效;XX电气公司亦未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XX电气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书》亦不是在执行阶段达成的,若其认为《和解协议书》有效,一审判决不应再履行,应申请再审或另案起诉处理。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7)XX执异18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7)XX108号执行裁定。XXXX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最高法执复XX号执行裁定,驳回XXXX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XX执异18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性质

案涉《和解协议书》系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和解协议相比,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电气公司以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

二、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虽然XXXX公司主张代表其在案涉《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的B未经其授权,其亦未在《和解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和解协议书》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和解协议书》签订后,XXXX公司根据约定向XX高院申请解除了对XX电气公司财产的保全查封,并就《和解协议书》项下款项的支付及开具收据发票等事宜与XX电气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接收《和解协议书》项下款项、开具收据、发票,故XXXX公司以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其对B的代理权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是完全认可的,《和解协议书》有效。

三、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是否已履行完毕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XX电气公司依据《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以及XXXX公司的要求,分别向XXXX公司和B等支付了412.880667万元、50万元款项,虽然与《和解协议书》约定的463.3万元尚差4000余元,但是XXXX公司予以接受并为XX电气公司分别开具了413万元的收据及50万元的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结合XXXX公司在接受付款后较长时间未对付款金额提出异议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以行为对《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金额进行了变更,构成合同的默示变更,故案涉《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关于付款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若XXXX公司认为XX电气公司延期付款对其造成损害,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而不能仅以此为由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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