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涉案工程人工费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涉案工程人工费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涉案工程人工费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涉案工程人工费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由法院提起再审或指令重审。事实及理由为:原一、二审法院未认定拖欠涉案工程人工费价款,属认定事实错误。1、2012年5月23日,案外人XX市救灾救济捐助物资储备中心把名为“XX市救灾救济捐助物资储备中心储备库、综合库”的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D,承包范围包括“土建、装饰、电气、采暖、给排水、消防及施工图内全部”,工程总造价5,748,729.31元;2012年5月25日,D与C签订《承包协议书》,将上述工程转包给C;2012年9月15日,C与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建筑规模为“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工程以包工的形式转包给B,承包人工费共计未700,000元,约定人工费一次性包死,承包范围包括“以上土建、电气、消防、内外墙抹灰及蘑菇石粘贴等工程内容”;2012年9月23日,B与A签订另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以包工形式转包给A,约定人工费共计550,000元,一次性死包,不包括消防工程,约定在该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在一个月内付清剩余的全部工程款。2、A按照与B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完成除消防以外的案涉全部工程,该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己交付使用。再审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9日、11月8日,分别以“借款”方式分两次借人工费15万元、22万元,合计37万元。一审庭审中,B提出“借据”两份,也证明支付再审申请人工费37万;B尚欠再审申请人人工费18万元。3、即使A与B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涉案工程以全部验收合格并以交付使用,再审被申请人应给付合同约定剩余的人工费价款。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涉案工程人工费纠纷案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A在本院再审审查程序中没有提交新证据,其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上诉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请求及意见均进行了审理,A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涉案工程人工费纠纷案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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