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再审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A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再审。主要理由: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B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已符合再审情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公正判决。主要体现在:(一)《承包协议》并非申请人签署,且其中没有工程地点等主要条款之约定,单凭该协议内容无法确认案涉工程。(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工程地址问题,在相关主管部门地名办始终未予确认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予以确认,无任何依据。(三)原审法院仅凭既往判决书中一方当事人陈述而认定被申请人已实际施工,与法无据,故本案被申请人是否进行施工仍属于待证事实。(四)法院自行计算的应支付工程款金额,无任何证据支持。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再审案例--再审申请人A提出的B(B)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不能认定B实际施工的再审理由,在本案的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和上诉理由、请求提出,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请求和理由以及双方对案涉证据的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承包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计价及经过鉴定的案涉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总工程款,在扣除确认的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费用、以房抵款、管理费等费用后,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被申请人工程款,并无不妥,且一审判决后,申请人在上诉中并未对该判项提出异议,现申请再审提出该判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再审案例---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再审案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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