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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相关的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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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相关的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相关的损害责任纠纷案--2007年11月,原告A经招投标被确定为XX”小区限价房开发建设总承包人。XX市市政养护管理所与A签订XXXX”小区限价房开发建设总承包合同书。2007年12月3日,A(甲方)与XX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下称“四方协议”)一份,甲方将位于XX镇海新村二组XX部分工程发包给乙方,其中XX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二建公司”)承建15#、18#、20#、21.#楼,建筑面积计15987.78平方米。2008年7月25日,XX市市政养护管理所、A作为招标人向二建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XX(二标段)中标人。同日,A与二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备案合同”,该合同已在XX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约定AXX二标段工程发包给二建公司,合同价款为1922.685万元,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后案涉建设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

2010年1月27日,二建公司经批准变更为XXE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2012年11月24日,E公司向原告AF集团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案涉工程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均转让给被告B,并书面通知AF集团公司。该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F集团公司、AE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贵公司承建的XX二标段工程发包给原二建公司,总价款为1922.685万元。后二建公司如期完工,该工程也通过了竣工验收。贵公司除在施工进程中陆续给付E公司工程款1001万元外,其余一直未付。现E公司将贵公司拖欠的上述工程款以及该工程的所有合同权利,依法转让给B。请贵公司立即将拖欠E公司的工程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一并支付给B。因A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B2012年12月10日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A立即支付工程款699.368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60.89107万元(暂计算至2012年11月27日,请求人民法院计算至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审理中,B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依法查封AF集团公司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资产或相应资金。2013年1月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民初字第02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AF集团公司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资产或相应资金,并于当日冻结了A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存款400万元,冻结期满后进行多次续冻至2014年7月7日止。后于2014年5月23曰解除了冻结。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2)盐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四方协议和备案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款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四方协议作为结算依据,遂判决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B工程款161.5771万元,并承担以626.5771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以311.5771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以161.5771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F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相关的损害责任纠纷案--B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4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A2014年5月13日、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21日通过法院给付B工程款161.5771万元、利息83.912884万元,合计245.489984万元。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4629万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相关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

(1)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来看。根据债权转让通知载明的内容,被告B在接受债权转让时,知悉的事实是:工程总工程价款为1922.685万元,原告A在施工进程中陆续给付工程款1001万元,E公司将案涉工程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均转让给BB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B起诉时扣除甲供材料等项目222.3164万元,其诉讼标的为699.3686万元及其利息,B的起诉属于正常的诉讼行为,并未恶意行使权利,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2)从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来看。B申请对A价值400万元的资产或相应资金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诉讼保全的数额未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B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性。(3)从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来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因保全造成的损失原告仅提供了农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银行服务协议》,原告未能提供诉讼保全期间实际向银行借款的证据,本案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不足。

综上,在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因原告不及时给付工程款引起诉讼的情况下,原告A以诉请标的额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的金额不一致,认定被告B申请保全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相关的损害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B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相关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第二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相关的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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