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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2006年3月,A(以下简称A)与B(以下简称B)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B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7年3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对支付工程款又做了新的约定,并约定厂区工期为113天,生活区工期为266天。2006年5月23日,监理公司下达开工令,B遂组织施工,2007年A厂区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后因A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2011年7月30日,双方在仲裁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处置A土地及建筑物偿债时,B的工程款可优先受偿。后A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破产还债。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XX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BA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7月19日,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XX民二破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宣告A破产。B2013年8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A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之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A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A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BA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B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A认为B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超过了破产管理之日六个月,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XX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B对申报的债权就其施工的被告A生产厂区土建、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宣判后,A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8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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