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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 被告辩称

一、原、被告双方并未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同时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供应商应有相应资质,而原告作为个人并不具有该资质,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是无效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xx公司与被告的合同因xx公司并未盖章,合同并未生效。因此,原告无权代表xx公司履行该合同,原告提供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合同不适用原、被告之间的结算依据;三、在原告以个人名义与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发现xx公司无法签订合同,且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因此,被告及时与原告终止供货关系,且与原告结清了相应货款。综上,原、被告双方无合同关系,且被告已经与原告结清了货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法院查明

2014127日,被告xx一建向原告xx出具委托函一份,内容为,“委托函,xxxxxx村民委员会:贵单位根据《xxxxxx村社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将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进度款项(¥xx元,大写:壹拾肆万肆仟壹佰捌拾元整汇入以下账户即视为贵单位根据《xxxxxx村社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编号:JYXCZZ-QJSQ-002-2011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此我公司予以认可,公司账户:xxxxxx,开户银行:济南市市中区xx分理处,账号:xx……委托单位:xxxx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时间:2014127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被告xx一建承包的xxxxxx社区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法院认为

有委托函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法院审查,可以采信。通过原告提供的“委托函”以及原告xx、被告xx一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原告xx安装了被告xx一建承包的xxxxxx社区工程的门窗,被告xx一建欠原告xx门窗款xx元,被告xx一建应当承担支付门窗款的责任。对于被告xx一建提出的其已经与原告xx结清货款的主张,因被告xx一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原告结清了货款,所以,对被告xx一建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可自原告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

被告xxxx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门窗款xx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9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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