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调查有关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参加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纠纷诉讼。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提供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法律问题,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工程挂靠专业律师咨询。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门窗制作加工承揽合同,工程名称为xx县xx镇xx社区项目,合同履行地为xx县xx镇xx。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技术协议及技术要求为被告加工制作门窗并交付被告验收合格使用至今,经结算截止2014年1月27日,被告除已付款外尚欠原告门窗工程款xx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工程款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门窗工程款xx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xx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 被告辩称 一、原、被告双方并未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同时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供应商应有相应资质,而原告作为个人并不具有该资质,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是无效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xx公司与被告的合同因xx公司并未盖章,合同并未生效。因此,原告无权代表xx公司履行该合同,原告提供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合同不适用原、被告之间的结算依据;三、在原告以个人名义与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发现xx公司无法签订合同,且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因此,被告及时与原告终止供货关系,且与原告结清了相应货款。综上,原、被告双方无合同关系,且被告已经与原告结清了货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法院查明 2014年1月27日,被告xx一建向原告李xx出具委托函一份,内容为,“委托函,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贵单位根据《xx县xx镇xx村社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将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进度款项(¥xx元,大写:壹拾肆万肆仟壹佰捌拾元整汇入以下账户即视为贵单位根据《xx县xx镇xx村社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编号:JYXCZZ-QJSQ-002-2011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此我公司予以认可,公司账户:李xx,xxxx,开户银行:济南市市中区xx分理处,账号:xx,……委托单位:xx省xx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时间:2014年1月27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被告xx一建承包的xx县xx镇xx社区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法院认为 有委托函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法院审查,可以采信。通过原告提供的“委托函”以及原告李xx、被告xx一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原告李xx安装了被告xx一建承包的xx县xx镇xx社区工程的门窗,被告xx一建欠原告李xx门窗款xx元,被告xx一建应当承担支付门窗款的责任。对于被告xx一建提出的其已经与原告李xx结清货款的主张,因被告xx一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原告结清了货款,所以,对被告xx一建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可自原告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工程建筑案例索要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 被告xx省xx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门窗款xx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提供在线免费咨询建筑工程纠纷法律问题,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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