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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工程款纠纷原告诉称

2011年9月13日,原告挂靠第三人C与被告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XX风情”小区4#、5#、6#、7#、8#、9#、10#、11#、12#、13#、14#、15#楼地下室土方工程。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机具等进行施工,被告陆续拨付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2年施工完毕,并于2016年4月交付给被告。

2018年6月5日,XXXX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造价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编制报告》,确定XX风情”小区7#、10#、11#楼地下室土方工程造价为11315685.53元,4#、5#、6#、8#、9#、12#、13#、14#、15#楼地下室土方工程造价为19139542.92元,合计30455228.45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7796771.00元,尚欠12658457.45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658457.45元及利息(以12658457.45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80999元。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工程款纠纷法院查明

2011年9月13日,原告以第三人C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XX公司开发的XX风情”小区4#、5#、6#、7#、8#、9#、10#、11#、12#、13#、14#、15#楼地下室土方工程。关于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首次拨款为工程形象达到地下室+-0.00混凝土板完工后,每月截止到20日内,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的60%拨款,被告收到原告当月工程进度结算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拨付20%工程款,审计结算后拨付15%工程款,扣5%质保金,建筑工程保修1年,装饰安装工程保修2年,防水工程保修5年,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返还质保金。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被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机具等进行施工,被告陆续拨付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2年施工完毕,并于2016年4月交付给被告。

2018年6月5日,XXXX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造价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编制报告》,确定XX风情”小区7#、10#、11#楼地下室土方工程造价为11315685.53元,4#、5#、6#、8#、9#、12#、13#、14#、15#楼地下室土方工程造价为19139542.92元,合计30455228.45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7796771.00元,尚欠12658457.45元未支付。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工程款纠纷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与案外人闫XX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原告A在被告XX公司施工,因被告XX公司无资金支付工程款,原告A以被告XX公司抵顶工程款约40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案外人闫XX借款200万元,被告XX公司为原告A担保向案外人闫XX借款200万元整。二、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三、原告A愿按每月借款总额的2%支付案外人闫XX利息。四、为保障案外人闫XX的权宜,以被告XX公司抵顶给被告A的房屋作为抵押(国门湾新世纪佳园A、B区约400万元房屋),为原告A作为担保抵押物,用于到期还款保证,若到期后原告A仍未还款,案外人闫XX可自行处理抵押物,被告XX公司予以支持。协议签订后,案外人闫XX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原告A借款200万元。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9月26日,被告XX公司作出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保障公司信誉及各方利益,公司将继续为原告A担保,具体情况如下:鉴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三方借款协谜书,至2014年4月9日已到期,截止目前该款项(200万元及利息)尚未偿还。出资方已多次向A与我公司催促偿还,由于公司建设资金紧张,无法如期支付A工程款,A目前也无能力偿还,因此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保障公司信誉及各方利益,公司将继续履行借款协议的责任、以原来的担保物为A担保,期限至还清所借款项的本息之日止。2015年1月份,原告A偿还案外人闫XX32万元,2015年12月30日,被告XX公司代原告A偿还案外人闫XX60万元,2016年2月5日,被告XX公司代原告A偿还案外人闫XX975827元,剩余借款及利息,两名被告至今未还。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工程款纠纷2016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8)兴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A偿还案外人闫XX借款1215373元及利息(以1215373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0111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7年8月26日,原告作为丙方、被告作为甲方与案外人闫XX作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载明:鉴于:

1、XXXX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对乙方诉请丙方偿还借款并要求甲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案,经审理作出(2015)兴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要求;丙方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乙方闫XX借款1215373元及利息(以1215373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甲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乙方其他诉讼请求;丙方与甲方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0111元;

2、乙方在诉讼时将登记在甲方名下、但已作为工程款抵顶给丙方的七套房屋(房屋座落分别是:XX区圈门大道X号XXXX室、XXXXX号楼XXX室、XXXXXX号XXX室、XX区国祥路XX号XXXX室、XX区国祥路XX号XXX室、XX区国祥路XX号XXX室、XX区国祥路XX号XXXX室)作为抵押物申请XX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

3、对于上述债务,在判决生效后丙方一直未进行偿还。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现经各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截至2017年8月21日,丙方需偿还乙方本金1215373元及利息449688(1215373元*2%*18.5月)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20111元,上述合计1685172元。甲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丙方现同意将抵押物其中四套房屋(XXXXXX号XXX室、XX区国祥路XX号XXX室、XX区国祥路XX号XXXX室、XX区国祥路XX号XXXX室,总面积为589.89XX方米),按3000元每XX方米的价格抵顶给乙方,抵顶价款为1769670元。

三、因以上房屋总价超过债务总额,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返还丙方6万元,乙方放弃2017年8月21日产生的利息,至此双方债务两清。

四、因以上四套房屋仍处于财产保全状态,由乙方负责向法院申请解封事宜,甲、丙双方有义务配合将以上房屋产权办理至乙方指定名下,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如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上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出售价格为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顶房价格,所得房款由甲方第一时间支付乙方。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将以上四套房屋的销售总额按其与丙方的原抵顶房屋协议约定的价格,在向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一并扣除,届时丙方应向甲方开据足额发票。

五、乙方同意对于已查封的其余三套房屋(XX区国门大道X号XXXX室、XXXXX号楼XXX室、XX区国祥路XX号XXXX室)暂不申请法院解封,而是按丙方要求的时间向法院申请解封,对此乙方不向丙方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上述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至此,原告给付案外人闫XX借款利息15608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0111元,上述共计1580999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款确认对账单、本院(2018)兴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及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工程款纠纷法院认为

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2658457.45元之事实清楚。被告作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A工程款12658457.45元及利息(以12658457.45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A1580999元。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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