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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工程挂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解答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案例法律问题。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调查有关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参加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X上诉人诉称

A上诉请求:1、撤销XXXX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2民初XX号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B承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AAXX县项目部立即支付B沥青砼路面摊铺工程款共计1066900元,并确认B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判令AAXX县项目部支付拖欠B工程款的违约金124407元;以上两项请求数额共计1191307元;3、判令AAXX县项目部向B支付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AAXX县项目部承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AXX县沿黄公路XX壕至XX路改扩建工程第六标段工程的中标人。2012年11月28日,XX县交通局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煤炭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XX县沿黄公路XX壕至XX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六标段)》,约定第六标段由K13+000至K16+000,长约3Km,公路等级为二级,设计时速为60公里/小时,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签约合同价为20478272元,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关智超,项目总工为宋XX2012年12月10日,A与韩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韩某作为XX县沿黄公路XX壕至XX路改扩建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对该工程的路基、路面、构造物等工程进行施工。该协议约定:本工程由韩某负责经营,实现自负盈亏、自主分配、按比率(定额)上交管理费的方法,韩某向A上交的工程管理费为工程造价的1.2%。协议还对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承包期限、承包要求、双方的责任及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12月11日,A向韩某出具《授权委XX书》,载明韩某为XX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项目中,作为项目负责人,韩某的授权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代为处理项目部日常的一般事宜,签订合同、审计报告及结算单等须征得我公司同意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具有法律效力,对此A认可。未经A特别授权,韩某以A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属于韩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由韩某个人承担签署合同的法律后果。2014年8月1日,AXX县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乙方BXX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旧路改扩建工程的路面沥青层摊铺施工工程签订《沥青摊铺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及数量为:沥青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摊铺、碾压成型以及相关的施工管理工作,工程量约34500㎡,具体工程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面积按现场实际完成计量、厚度按设计施工图或双方约定厚度为准)。协议第九条约定付款方式为:1.本工程总价为4146900元;2.沥青混凝土总价确认,签订协议付总价款80%的备料款,开始摊铺上面层沥青混凝土付17%的进度款,3%质量保证金,二年内无缺陷质量问题一次性退还。协议约定缺陷修复责任期为二年;在缺陷修复责任期内,因B原因如沥青混凝土质量或施工质量造成的路面损坏或缺陷,由B自行负责修复;因路基或路面基层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强度不符合要求、排水不畅等原因造成的路面损坏,不属于B保修范畴。协议第十二条第1项约定:本协作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发生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协议还对AXX县项目部的责任、B的责任、施工工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4年10月3日,经AXX县项目部与B结算,确定XX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沥青砼摊铺工程价款为4146900元。同日,AXX县项目部与B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3744975元,AXX县项目部必须按照交通局的付款时间和要求支付给B备料款、进度款直至97%,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不支付(工程价款以补充协议为准)。3%质量保证金,二年内无缺陷质量问题一次性退还。2015年9月25日,XX县沿黄公路XX壕至XX路改扩建工程第六标段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韩某委XXXX,全权办理该工程一切事物,并由XX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进行公证。2016年12月,XX县沿黄公路XX壕至XX路改扩建工程第六标段工程经交工验收,为合格。AXX县项目部已向B给付工程款308万元。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AAXX县项目部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2、B诉请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A是本案适格被告且需要对B诉请的工程款承担给付义务,而AXX县项目部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理由有:1、A是本案所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对其分包人的资质、分包施工范围不可能不知晓;2、据A向该院提交的其与韩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及《授权委XX书》中明确约定韩某为XX县沿黄公路XX壕至XX路改扩建工程第六标段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虽然授权范围是一般授权,但是该约定是A与韩某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另,本案所涉工程合同是AXX县项目部与B2014年8月1日签订的,2014年10月3日建设单位XX县交通局、承建单位A、施工班组BB所施工程进行结算,2016年12月A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进行交工,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施工单位处加盖公司公章。这说明A对韩某负责的代表AXX县项目部与B签订的《沥青摊铺施工协议》是知晓且认可的。据A向该院提交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及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A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韩某,韩某是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方,但是韩某并没有施工资质,且《承包经营协议书》中第五项双方的责任及义务中约定,A授权关智超为项目经理,负责保管使用项目部公章,这说明A为实施该项目设立了项目部,该项目部由韩某负责,该项目部以A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应当视为A的行为。AXX县项目部是A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核算机构,对外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据B向该院提交的其与AXX县项目部签订的《沥青摊铺施工协议》及《工程结算单》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B施工的工程款是4146900元,而非AXX县项目部所述的3744975元。关于B要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所涉工程为公共项目,即使工程价款未能如期给付,也不存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可能性,因此对B的上述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B要求判令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24407元的诉讼请求,BAXX县项目部签订的《沥青摊铺施工协议》中约定“如发生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A在支付工程款方面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B要求判令支付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BAXX县项目部未就欠付涉案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综上所述,对于B要求A支付沥青砼路面摊铺工程款共计1066900元、违约金124407元及支付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因AXX县项目部不是独立法人,亦没有独立核算机构,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B要求AXX县项目部支付沥青砼路面摊铺工程款共计1066900元、违约金124407元及支付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一审法院判决:一、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B沥青砼路面摊铺工程款1066900元;二、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B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124407元;三、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B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四、驳回B要求AXX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及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61元,由A负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A是否为案涉《沥青摊铺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义务;二、韩某、惠XX是否为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关于焦点一,根据A与韩某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内容及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可知,韩某与A之间系挂靠关系,即韩某借用A的资质并以A的名义承揽包括本案讼争沥青摊铺工程在内的××县改扩建工程(第六标段),韩某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又根据《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内容,“四、承包要求(四)财务管理4.该工程竣工决算后,乙方应将最终的工程决算资料原件(复印件)一份交回甲方财务,乙方在不再需要使用项目部临时账户的情况下,及时办理项目部账户撤户手续。……五、双方的责任及义务(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1.该工程授权关智超为项目经理,负责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质量、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保管使用项目部公章”,以及A为韩某出具的《授权委XX书》内容,“现委XX受委XX人在我公司中标的XX县沿黄林段项目中,作为我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韩某的授权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代为处理项目部日常的一般事宜,……”,A对韩某就案涉XX县沿黄公路XX壕至XX路改扩建工程第六标段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项目部是知情且同意的。虽然《授权委XX书》载明的授权范围是一般授权,但是该约定系A与韩某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韩某经A同意以后者名义承包案涉XX县沿黄公路XX壕至XX路改扩建工程第六标段,施工过程中韩某又以AXX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名义与B签订《沥青摊铺施工协议》,在韩某与A系挂靠关系且A同意韩某就案涉工程设立项目部的情况下,B有理由相信韩某有权以AXX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名义与其订立与该工程相关的《沥青摊铺施工协议》。何况A对韩某以其名义与发包人XX县交通局签订《XX县沿黄公路XX壕至XX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六标段)》、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定、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等行为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综上,韩某以AXX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名义与B签订《沥青摊铺施工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AXX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后果应由A承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关于焦点二,A上诉称,本案中韩某、惠XX实质是挂靠行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可知,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参加诉讼,本案一审遗漏必要诉讼被告韩某、惠XX,二审法院应发回重审。本院认为,该条法律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是以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的,即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有权选择被告并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这也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相符。本案中,B并未对韩某、惠XX提出诉讼请求,未要求由该二人与A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韩某、惠XX不是本案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一审并不存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情形。

另,因AXX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不应列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欠款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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