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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挂靠、分包、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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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设律师||建设工程挂靠、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济南工程建设律师||建设工程挂靠、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2009年上半年,原告承揽了被告承建的XX化工集团综合楼内墙粉刷工程。同年9月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却迟迟不结算工程款,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仅于2011年6月9日签了结欠单一份交与原告。原告凭此结欠单,又多次催要,被告又于2013年2月6日许诺,在2013年古历2月份给付。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量明细单上签字,并署名保证单位是B,即使没有相关合同业务,但对该笔欠款,被告也提供了担保,因此被告不能摆脱还款的义务。原告与任某某签订合同,任某某是投资商,任某某是个人挂靠B,许某某是任某某的工地负责人,任某某与B是挂靠分包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7252元及利息损失2000元。

济南工程建设律师||建设工程挂靠、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未与原告签过结欠单,也未承诺给付原告工程款。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任某某只是该工程的分包人,被告对任某某违法将该工程再分包给原告不知情。关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XX的签字,并非保证合同,是协助原告办好欠款有关问题和协调解决有关事情,并非原告所述保证还款。

济南工程建设律师||建设工程挂靠、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08年9月21日,发包人XX化工有限公司与承包人B签订XX化工有限公司中央控制楼建筑安装施工合同。B就该工程与任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合同,A又与任某某就该工程签订综合楼内墙漆粉刷合同。

另查明,B法定代表人刘XX2013年2月6日在A持有的署名许某某的A工程量明细单”复印件上签字,内容为:“关于任某某工地委托许某某所办XX化工工地欠款,B协助A办好欠款有关问题,保证单位:B,刘XX2013、2、6,2013年古历2月份协调解决好有关事情。”“A工程量明细单”载明下余人民币合计117252元,该明细单的项目经理栏有“许某某”的署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A工程量明细单、刘XX签署的A工程量明细单、XX化工有限公司中央控制楼建筑安装施工合同、转账凭条、转账支票存根、收据等在卷为凭。

济南工程建设律师||建设工程挂靠、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A与任某某签订综合楼内墙漆粉刷合同,与B之间无合同关系。A主张任某某是个人挂靠BB不认可,A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A要求B支付其工程款117252元及利息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A主张即使没有相关合同业务,但对该笔欠款,B也提供了担保。因B法定代表人刘XX签署内容明确为协助A办好欠款有关问题和协调解决好有关事情,且庭审中B亦辩称该项内容并非保证。故B法定代表人刘XX签署内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对B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A主张由B承担保证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工程建设律师||建设工程挂靠、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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