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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挂靠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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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挂靠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挂靠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济南工程纠纷律师分析有关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挂靠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

案外人D与原告A在本案案涉工程中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挂靠关系。2017年7月25日,XX县201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七标段)经招投标,原告A中标,工程造价为2,763,500元,A与XX县乡级公路管理所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D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中标工程进行了施工。该项工程现已验收。

被告C与案外人D系夫妻关系,D于2017年9月30日去世。D与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案被告B借款100万元,2017年11月14日B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C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XX1322民初6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C经营的XX县XX乡XX合作社和D在XX县XX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2017年11月22日被告B再次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XX1322民初60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D(C之夫)在原告A的工程款100万元。2017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7)XX1322民初60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被告C欠原告B100万元,于2017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130万元;被告如逾期给付,则给付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本金1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调解书生效后,本案被告B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B收到执行款26万元,本案原告对案涉款项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XX132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D、C系挂靠原告公司,承包XX县201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七标段)工程,故关于此工程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为D、C。所以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挂靠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原告A对执行标的(本案争议工程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A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是案涉执行标的应由原告优先受偿,用于支付案涉工程的工作人员报酬。本院认为,行使排除执行权利的权利人首先应当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尽管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案涉工程发包方存在形式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但却不能够认定原告是案涉执行标的的权利人,主要理由为:第一,原告与D在案涉七标段项目工程中系挂靠关系。庭审中原告在案涉七标段项目工程中虽未明确承认与D系挂靠关系,但承认D是驻工地代表,亦承认D是工程项目经理,从庭审的问答中可确认D非A的工作人员,双方没有书面承包合同,A在工程中没有投资,整个工程除了提及后期返修工程由他人投资完成外,其余都是D投资完成,而后期返修由他人完成则是在D死亡的情形下而为之。综上所述,本院虽未采纳被告B和C举证的建设工程挂靠协议书影印件、复印件,但涉及本案的建设工程,是法所不准无资质的人投标的,D无资质,必须假人之手方能承包案涉工程,所以上述情形符合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特征,因此,本院确认原告与D在案涉工程中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工程只要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价款应当归承包人所有,即实际施工人D应是工程款的权利人,因案涉工程款发生在D与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D与C的共同财产,D死亡,C有权取得案涉工程价款,所以不能认定原告是案涉执行标的的权利人;第二,原告在诉请中主张的优先受偿非原告的实体权益。通过庭审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包括D承包工程项目中所欠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以及原告所述他人完成的后期维修费用,这些均不属原告的实体权益,所以原告无权主张优先受偿;第三,原告主张的与其他案外人以及C达成的案涉工程款还款协议以及C等人向原告借款、他人后期维修费用均属于法所未决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本案调整范畴。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规定,因原告非执行标的的权利人,所以不能排除执行,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B对被告C的债权系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其他债权,该债权不能优先于原告七标段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价款问题,因被告C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原告自身在本案中不享有优先权,所以不能影响被告B执行被告C的债权;原告主张的协助执行程序瑕疵问题,不属本案调整范畴,应在执行中解决;原告主张的对第三人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原告,因为原告仅是D借用资质的人,涉案款项仅是经过其账户,实际协助人应是发包方。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挂靠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挂靠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济南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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