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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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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执行异议之诉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

B诉C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B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冻结了C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省XX市XX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60万元。2017年2月20日A向一审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其是被冻结的60万元银行存款的所有人,而不是C;2017年2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A的异议。A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C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60万元的冻结,确认被冻结的60万元归A所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D与C于2016年7月签订土地平整协议一份;C与A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及安全责任协议书各一份。

D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其开户银行向C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省XX市XX县支行的账号汇入两笔款项,分别为10万元和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7)X011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冻结账户中的60万元款项归A所有;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解除涉案账户中60万元的冻结,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裁判理由

C与A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及安全责任协议书各一份,D与C于2016年7月签订土地平整协议一份。D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其开户银行向C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省XX市XX县支行的账号汇入两笔款项,分别为10万元和50万元。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可以认定,C与A之间系建设工程挂靠关系,A系D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的60万元系D支付的工程款,该工程款应归A所有。由此可见,被冻结的60万元银行存款所有权归属明晰,涉案的60万元并非C所有,涉案60万元汇入C账户系基于A与C挂靠关系产生的借用公司账户代收款行为发生的。基于A的物权保护,本院认为,B申请保全C的执行对象应是C所有财产,因本案争议60万元并非C财产,故不应作为B财产保全的执行对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据实予以调整。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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