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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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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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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D工程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D工程部租用原告位于原“造纸厂”西院部分院落和房屋,租期4年,年租金5万元,至2017年3月31日止。租赁期间存放的物资由承租方自行保管。被告B作为经理在合同上签字,并盖有分公司工程部的公章。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但期间只给付2年的租金。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但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3执789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拍卖案涉房屋内的建筑设备材料(详见裁定书),用于偿还他案债务,原告从拍卖款中取得4年租金20万元。现案涉租赁物被告方已无人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将租赁的房屋倒出;3、被告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租金5万元支付租金至倒出房屋之日起,及被告租用原告房屋产生的电费800元。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被告B提供的授权书及职工花明册载明,其于2011年8月18日为CXX项目部经理。被告B提供的启用项目部公章的启示载明,其为D工程部的负责人。原告提供了C和分公司的情况说明、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欲证明其仅为D的员工,C和分公司才是工程的实际承建人,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和享有。

被告C和D提供的被告B出具的承诺书显示,被告B向C出具承诺,其以公司名义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中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工人工资、建筑材料、机具设备等费用及各类贷款、担保抵押等均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被告C和D提供的(2019)辽0804民初1832号、(2016)辽0804民初4046号、4052号、404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四案均判决被告B承担货款和工资款的给付义务。被告C和D提供的本院其他案件对被告B的询问笔录显示,B自认其与E合伙承建XX地质公园、XX新城、XX河湾、XX新城等项目期间,借用C的证照。

原告始终认为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B。被告B和被告C、D均否认其是存放在原告房屋内设备材料的所有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B同意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合同,亦同意倒出房屋。原告放弃对2019年以后租金及电费800元的主张。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哪个被告是案件中租赁合同的相对人。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B提供的相关证据从表面上看其是D的项目经理,但被告C和D提供的B出具的承诺书、本院的生效判决书和询问笔录,充分体现出B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权利和义务人,本案原告也认为是与B个人建立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故综合上述法律事实,能够认定是被告B是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故相关权利义务应由被告B承担。

综上,原告与被告B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被告B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依法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关系,并倒出租赁物,被告B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B已不再控制管理案涉租赁物,故倒出一节本院无需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除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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