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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欠付建设工程挂靠脚手架工程人工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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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欠付建设工程挂靠脚手架工程人工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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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C、D共同给付尚欠人工费743514.63元,B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15日,B与C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B将涉案工程分包给C施工,分包合同价款为43101220元(最终以结算额为准)。因工程未按期竣工,双方于2015年5月5日终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4年4月9日,D与A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将涉案工程项目脚手架搭设工程交由A具体施工。2015年2月3日,D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E,工长M签署了涉案工程项目脚手架工程人工费结算书,确认工程价款为1203214.63元,D已给付A人工费46万元,尚欠人工费743214.63元至今未给付。一审法院判决:一、D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人工费743214.63元;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C与D共同给付尚欠人工费743514.63元,由B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A与C、B、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B与C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D作为C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C公章。2014年4月9日,D与A签订涉案工程脚手架搭设分项工程合同,2015年2月3日,D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E,工长M在涉案项目脚手架工程人工费结算书上签字并确认人工费为1203214.63元。原审中A认可D已给付其人工费46万元,尚欠人工费743214.63元至今未给付。2015年5月5日,C向B发出终止履行涉案工程的函并于当日撤场,B称至今C与B因终止履行合同争议未完结。从以上二份合同可以认定,D挂靠C承包涉案工程,并将脚手架分项工程以个人名义分包给A。在D对结算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形下,A依据结算书向脚手架分项工程合同的相对人也即涉案工程的前手承包人D主张欠付款项,依据充分,原审予以支持正确,且D对此未提出上诉。作为涉案脚手架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A依据其与D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向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B和分项承包人C主张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未提供适格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欠付建设工程挂靠脚手架工程人工费纠纷--本案中B系案涉工程总承包人,B与C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D作为C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C的公章。C称D系挂靠其单位实施了案涉工程,原审时D亦不否认就涉案工程二者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因此,本案的基本事实是D挂靠C进行施工建设,D将该工程中的脚手架搭设工程分包给A。故D与A是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A向D主张工程款应予支持,原审判决D向A给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根据A申请再审主张,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是C、B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基于建设工程挂靠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又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他人发生的纠纷,因建设工程挂靠的违法性而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地使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表见代理原则,并不能准确、公平地解决相应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就本案而言,C与实际施工人D建立违法挂靠关系,双方均存在明显过错。但D系以自己名义与A签订合同,应当认定A明知D挂靠C借用资质施工,而与之签订合同。因此,就案涉人工费,判决C承担补充责任更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二审法院仅判决D承担给付责任利益失衡,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关于A主张B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B与A没有合同关系,A的主张无请求权基础。而且B亦非发包人(业主),A请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欠付建设工程挂靠脚手架工程人工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结果

一、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X06民终621号民事判决及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6)X0603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维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6)X0603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D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人工费743214.63元”;

三、C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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