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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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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工程款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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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工程款纠纷再审案裁判理由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A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是否存在X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A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2020)X0203民初2号案传票、“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情况通报”“工程移交单”照片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对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认定。“说明”及“附件1绿化种植结算方式”未加盖公章,且内容仍系C公司与A的协议内容,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

第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经本院审查,A与B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其分包的绿化种植工程中的绿化施工再分包给B。A虽主张自2017年3月起取消了对城市园林的施工资质要求,但案涉合同签订及建设施工均发生在《城市绿化条例》修订之前,且案涉工程是公路工程的绿化工程,属于公路工程的附属工程,而B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结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A与B签订的《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令A作为合同相对方向B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最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A在原审程序中对于B提交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交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建设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并未提出反证。该“证明书”中载明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实际使用,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实际使用具有事实依据。C公司与A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款按照审定价下浮15.1%,A与B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就此进行约定,C公司与A之间对审定价下浮15.1%的约定,对B没有约束效力。原审判决在A实际支付金额基础上,扣除已付管理费和代缴税费后,确定A尚欠B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B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组织多次听证并由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原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确认案涉绿化工程总造价数额并无不当。XX市交通运输局为案涉项目业主,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A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追加XX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导致竣工验收和结算支付情况未经查实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工程款纠纷再审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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