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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质保金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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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质保金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质保金纠纷案例--1、原、被告均提交案涉质保金的三份施工合同,分别为:①《XX集团搬迁及周边改造(XX)项目A1地块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人分别为大连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人、甲方)、原告(分包人、乙方)、被告(发包人、丙方),承包范围XX项目A1地块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签订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②《XX集团搬迁及周边改造(XX)项目A2地块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人分别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人、甲方)、原告(分包人、乙方)、被告(发包人、丙方),承包范围XX项目A2地块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签订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③《XX集团搬迁及周边改造(XX)项目A3地块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人分别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人、甲方)、原告(分包人、乙方)、被告(发包人、丙方),承包范围XX项目A3地块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签订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

三份合同均明确约定:“本合同除特别说明外,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主要责任及义务,对工程质量、进度、保修等事宜,甲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本工程主要实施人为乙方,甲方为本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总承包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关于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第七条)、工程验收(第十五条)、保修服务(第十六条)、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等内容,三份合同中均约定:第6.1条“工程竣工后按合同所约定的计价原则及结算原则按实结算”;第7.1.6条“本工程结算完毕,丙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5%。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防水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后,若无质量问题,自乙方申请工程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第7.2条“本工程款由丙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在达到合同约定丙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20日填写请款单,经甲方确认后提交丙方。若丙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丙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丙方再行支付”;第7.3条“本工程保修期期满,经丙方确认无质量问题,乙方向丙方提出质保金申请前,必须填写合同附件中《质保金支付申请表》”;第7.4条“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丙方逾期支付的,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15.6.2条“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第16.1.1条“保修期自本合同项下防水工程经丙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丙方之日始计算”;第16.1.2条“乙方承担的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五年后乙方承担的防水工程维修期限为地下室设计寿命,即终身维修”;第16.2条“五年保修期内,丙方或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直接联系乙方或甲方,要求乙方或甲方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乙方或甲方不得以非己方责任为由拒绝维修。超过五年的,由乙方继续独自承担本工程维修责任,维修产生的人工、材料费用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第16.4.2条“乙方、甲方同意,如不能满足保修合同的要求或乙方、甲方以非己责任相互推诿责任的,丙方可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工作,丙方付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费用经丙方签字即可,无须乙方、甲方认可。若出现本条之情况,丙方有权直接在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的保修金扣除上述维修费用并加收维修费用15%的管理费(如丙方选择从甲方保修金中扣除,则甲方的费用在主体施工总承包工程防水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甲、乙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合同第16.4.4条预留了原告的维修地址、电话和联系人;第16.5条“维修过的项目自维修完毕并经丙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重新计算责任方的保修期;连续维修的,从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丙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后起重新计算”;第18.2条“丙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1日,丙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原、被告均认可上述合同价款5%质保金未支付。原告提供三份《质保金支付申请》拟证明按照三工程的竣工时间及五年质保期的约定,其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2019年9月12日向被告发出《质保金支付申请表》。被告辩称并未收到该三份申请表。原告则称其承包工程分为A、B地块,原告是将A、B地块质保金支付申请表一并交给被告物业公司黄峰经理;且在B地块质保金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明确承认收到了质保金申请表。被告对此节予以否认。

2、关于案涉A1、A3地块工程在质保期内是否出现质量问题且原告未履行质保义务致被告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一节。原告提供A1、A3地块维修任务单及维修确认单拟证明其在质保期内甚至质保期满后均按照被告的维修通知进行多项维修工程,完全履行质保义务,不存在被告无法通知到原告或通知原告后不履行质保义务的情况。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质保金纠纷案例--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质保金184047元及利息,以欠付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4日起算,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利息金额为4763.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质保金181101.77元及利息,以欠付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8日起算,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利息金额为8127.9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质保金170658.55元及利息,以欠付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2日起算,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利息金额为9192.33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质保金纠纷案例--关于被告辩称案涉三份合同均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案涉质保金涉及三合同总承包人权益,应通知三总承包人参加本案诉讼一节。合同首部虽约定“甲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本工程主要实施人为乙方,甲方为本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总承包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内容,且第16.2条亦有“五年保修期内,丙方或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直接联系乙方或甲方,要求乙方或甲方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乙方或甲方不得以非己方责任为由拒绝维修”内容,但以上均为原告及总承包人负连带责任义务的约定。而本案中支付剩余质保金为被告方的义务,且合同约定系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故案涉标的并不涉及总承包人的权益。且通过被告举证可证,其通知维修等函件均系向原告发送,被告亦是答辩需在原告诉请的质保金内扣除其支付的维修费及管理费,故本案并不涉及被告是否向总承包人要求履行质保责任及扣除总承包人质保金的情况。故此三总承包人对于案涉质保金标的并无独立请求权,本案处理结果与其也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不再通知三总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质保金是否应予返还,一为付款程序上是否需具备总承包人确认的前提条件;二为原告是否存在未履行质保义务应予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的事实。关于第一点,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第7.2条虽约定“本工程款由丙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在达到合同约定丙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20日填写请款单,经甲方确认后提交丙方”的约定,但如原告所辩,案涉合同履行过程的各项付款均由原告向被告直接申请,从未经过向总承包人确认的相关程序;而被告亦未提交合同项下付款均系按照合同约定并由总承包人确认进行的相关证据。且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结算审核定案表》亦可证明三份合同项下全部工程造价仅由原、被告进行确认即可。故可以推定原、被告合同过程中实际变更了原约定的付款程序。另,现三份合同未付款项仅为质保金,且合同第7.3条对于质保金的给付作出约定“本工程保修期期满,经丙方确认无质量问题,乙方向丙方提出质保金申请前,必须填写合同附件中《质保金支付申请表》”,故对于质保金是否符合支付条件应以该条约定为主。综上,对于被告答辩因总承包人未确认故质保金支付条件不成就一节,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提交一组证据证明因原告未在质保期内履行A1、A3工程质保义务致第三方维修并应在质保金范围内扣除维修费及管理费,但如原告所述,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质保期内向原告提出维修通知而原告拒绝履行的事实。被告寄出维修通知的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故对于维修通知所涉A3地块的维修内容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质期。且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维修凭证,原告在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对于A1、A3地块均在进行维修,故被告仅以通知所载内容无法充分证明原告未履行质保义务。关于被告所提交其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产生费用的相关证据,因如上原告未履行质保义务的事实不能被证明,故被告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自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关于原告所提出的该组证据所存在的质疑,均有相应合理依据,亦可作为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所提供该组证据的理由。综上两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案涉三份合同项下超过质保期后的质保金535807.32元(A1地块184047元+A2地块181101.77元+A3地块170658.55元),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虽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表》,但确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收取该申请表时间,故考虑合同约定及本案诉前调解时间,对于原告按照质保期满时间为起算点诉请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调整为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5月12日,对于原告诉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合同第18.2条之约定,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质保金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A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B质保金535807.32元及逾期未付质保金利息损失(以535807.3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A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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