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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支付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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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支付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支付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劳务扩大单价具体金额,A主张为520元/平方米,B主张450元/平方米;(2)对于计算面积存在巨大差异,A主张在70000多平方米,B认为在63000平方米;(3)对于屋顶系数及地下室系数均存在争议性,A的主张B不认可;(4)对于未完工部分施工金额存在争议,B主张为700多万元,A认为400-500万元;(5)A起诉1200万元,B反诉1000万元。针对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及方法约定不明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如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发包人的违约,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合同约定结算将使得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参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本案一审时,A两次书面申请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鉴定确定案涉工程劳务扩大部分的施工金额,由于鉴定所需相关图纸等资料均在B手中,一审法院虽然启动了鉴定程序,但是由于B不予配合,不提供鉴定所需的图纸等施工资料,导致无法鉴定,因此,应该以A的诉求做出判决结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支付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B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A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二)双方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没有司法鉴定的必要。即便启动鉴定,A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本案与A再审申请中引用的案例在前提、事实及计价方法的适用上完全不同。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支付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A主张的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根据A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主要审查了以下问题:一、二审判决认定的B应向A支付劳务费金额2925800元是否正确。

首先,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对于案涉工程每平方米劳务单价存在争议,且均没有证据证明。A在一审程序中申请对其施工部分的劳务费用进行鉴定,但由于缺乏必要条件,未能实际鉴定。现A申请再审主张鉴定不能系因B不提供工程图纸所致,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信A主张的520元/平方米的劳务单价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司法鉴定仅能确定客观事实,无法证明B与A约定的劳务单价等主观约定内容。因此,一、二审法院关于启动司法鉴定并无必要的认定,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程序。

其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A和B均应当审慎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针对案涉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对合同主张条款作明确约定,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由于A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劳务单价为520元/平方米及相应的系数,一、二审法院根据B的自认确认案涉工程的劳务单价为450元/平方米,并无不当。至于A认为其未完成工程施工系因B违约所致,因不平衡报价导致其利益明显失衡,应参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的再审理由,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完成工程施工系由B违约所致,亦未证明B主张的劳务单价造成利益失衡的结果,A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现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工程总面积为61652.4平方米并无异议,对于未完工部分价格为500万元亦无争议。A虽然在申请再审时对上述两项数据提出异议,但是本案一审庭前会议笔录记载,A认可上述数据,且双方均认可“用法庭确认的固定单价乘以被告提交的计算方式确定的面积数,减去双方均认可的原告未完工部分来确定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认定的劳务单价450元/平方米,以及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工程总面积和未完工工程价格计算B应向A支付劳务费的金额,具备事实基础,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支付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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