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纠纷
互联网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纠纷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纠纷--原告营业执照显示其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A,A与C系父子关系。A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我A系A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C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办理与B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签订、项目对接、洽谈、款项的追讨等事宜。授权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XX砌石队伍施工合同,该合同价款为2,761,078元。该合同中加盖原、被告的公章,在甲方处有E签名,乙方处有C签名。就该份合同形成名头为2013-2014年路缘结算(C)书面材料,载明就该施工合同总计费用为2,761,078元,该明细中有E签名。在施工合同及决算明细中骑缝加盖被告的公章。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XX砌石队伍施工合同,该合同价款为128,420元。该合同中加盖原、被告的公章,在甲方处有E签名,乙方处有C签名。就该份合同于2015年12月2日形成名头为2015年路缘结算(C)书面材料,载明就该施工合同总计费用为128,420元,该明细中有E签名。在施工合同及决算明细中骑缝加盖被告的公章。2018年5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XX路XX段砌石队伍施工合同,该合同价款为2,276,920元。该合同中加盖原、被告的公章,在甲方处有E签名,乙方处有C签名。就该份合同形成名头为XX路XX段砌石队伍完成工程量汇总书面材料,载明就该施工合同总计费用为2,276,920元。在施工合同及决算明细中骑缝加盖被告的公章。原、被告均认可,就涉案三份合同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85万元。被告自认E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向E授权在涉案工程上代表被告签字。被告自认已经收到了原告开具的5,166,418元工程款的发票。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4,316,41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及逾期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请求先行给付利息1,251,374.06元(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A拖欠款项4,316,418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24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纠纷--二审判决: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X0302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

二、B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A拖欠工程款4,316,418元及利息(第一部分利息以2,039,49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第二部分利息以2,276,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并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因此,案涉工程的交付、竣工结算时间的确认成为计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关键。对于XX砌石工程,依据《2013—2014年路缘决算(C)》、《2015年路缘决算(C)》及两份《XX砌石队伍施工合同》,XX砌石工程决算价款为2,889,498元(2,761,078元+128,420元),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确认被上诉人已经支付此部分工程款85万元,因此,XX砌石工程,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金额为2,039,498元;关于XX砌石工程的交付、竣工结算时间问题,上诉人主张此部分工程分为2014年年底、2015年年底两个时间点交付、结算,被上诉人主张此部分工程交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结合《2015年路缘决算(C)》所记载的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日),法院认为,XX砌石工程的交付、结算日期以2015年12月9日为宜,本部分拖欠工程款项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对于XX路XX段砌石工程,依据《XX路XX段砌石队伍完成工程量汇总》及《XX路XX段砌石队伍施工合同》,XX路XX段砌石工程决算价款为2,276,920元,被上诉人未支付此部分工程款;关于XX路XX段砌石工程的交付、竣工结算时间问题,上诉人主张此部分工程交付、结算时间为2018年年底,被上诉人主张此部分工程交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0月份,法院认为,在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交付时间情况下,XX路XX段砌石工程的交付、结算日期以被上诉人认可交付时间次月即2020年11月1日为宜,本部分拖欠工程款项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原审法院判决B支付A拖欠款项4,316,418元,利息自2021年8月24日至B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关于上诉人A提出由于被上诉人B长期拖欠其工程款,导致上诉人向案外人F借款,借款利率为20%,此部分利息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节,法院认为,上诉人向案外人借款而产生利息系其单方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法院对上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纠纷--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