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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人工费、机械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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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人工费、机械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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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人工费、机械费纠纷基本案情--A与D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签订三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结算价款总计6,873,121.08元,D已付5,830,000元,尚欠人工费、机械费699,465.03元、质保金343,656.05元,共计1,043,121.08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8.2条,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D)支付前,乙方(A)应按照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A自2018年5月起共为D开具12张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次开票日期为2020年1月2日。合同14.3条约定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款的5%(6,873,121.08×0.05=343,656.05元),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建筑单位、发包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建筑单位、发包人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质保期延长,保证金仍由甲方保留。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保证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合同17.1.1条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额时,甲方所欠合同款额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A已向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交纳保全费5000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D、C偿还人工费、机械费、质保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43,121.08元;2.请求判令以1,043,121.08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裁判理由

A与D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A已履行了合同义务,D不按约定向A支付合同款额699,465.03元,应按照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向其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起始时间,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也未与D达成一致意见,应以A主张欠款权利起诉之日,一审法院确定以立案日期2021年11月10日为逾期起始时间。故对A要求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索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D辩解涉案工程质保期时间未到,不具备返还质保金条件,同时A也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一审法院采信D的辩解意见,对A索要工程款总额6,873,121.08元的5%质保金即343,656.0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D主张该工程款项除质保金外,建筑单位(C)已全部支付完毕,对A请求由C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人工费、机械费纠纷案例相关法条--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判结果

一、D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支付人工费、机械费共计699,465.03元及违约金(以699,465.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A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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