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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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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2004年9月3日、9月6日,CXX股份有限公司XX大街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分别签订了XX工银营XX经字002号、003号《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及XX工银营XX抵字004号、005号《抵押合同》。C共计向XX支行借款8000万元整,借款期限30个月,C以坐落于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以西的XX花园3、4、5号楼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2004年9月10日,XXXXXX公证处(原XX省公证处)对上述合同予以公证,分别作出(2004)XX证经字第6526号、第6527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2007年1月10日,XXXXXX公证处作出(2007)XX证执字第1号和第2号执行证书,对C所欠本金利息合计8559.23666万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07年2月6日,XX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2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07)XX执二公字第58号、第59号。本院执行中查明贷款抵押物XX花园3、4、5号楼除46套房产未予销售,且被XX中院查封外,其余房产均已销售完毕。本院依据XX支行的申请,对上述46套房产进行轮侯查封,并对位于XX市未央区北二环北侧,面积为958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地上建筑面积为XX时代广场A、D座)和面积为164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地上建筑物为XX时代广场B、C座)予以查封,对位于XX花园内面积为12295.18平方米的428套地下车库予以查封。后经XX支行申请,本院解除了对面积为164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查封。本院执行过程中,因将上述428套地下车库过户至XX支行名下以抵偿C所欠债务,并依法拍卖了轮侯查封的46套房产中的1套,上述第59号案件还剩余债权本金1274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2009年3月16日,本院裁定将上述第59号案件的剩余债权本金1274万元及相应利息与上述第58号案件合并执行,上述第59号案件终结执行。同年4月20日,本院因查封的C所有的面积为958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XX支行的意见,裁定终结执行。

后因工行内部撤并,XX支行的业务归由工行XX南大街支行负责。本案债权其后又调整由工行东大街支行负责。2011年3月23日,工行东大街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将已查封的XX时代广场A座1层和2层房屋以9138.043万元抵偿给工行东大街支行,用以清偿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共计9131.6014万元,对多抵偿的6.441万元由工行东大街支行在交接房产时退还给C20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解除对XX时代广场A座4层和D座1层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终结执行。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2013年10月16日,工行东大街支行称计算错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年12月13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2014年3月3日,本院对位于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31号XX时代广场B、C座的房号为10-11105、10-11205、10-10906、10-21110、10-21310、10-21410、10-21710、11-12302、11-10104、11-10706、11-10408、11-20803、11-20105、1120106、11-20107的房屋予以查封。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另查明,2015年1月13日,B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其与工行东大街支行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工行东大街支行申请恢复执行的贷款债权依法转让,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后本院裁定变更B为申请执行人。

2015年6月15日,A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同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5)XX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认为,A没有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执行异议所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和建筑设计方案等均登记在被执行人C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判断。A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故驳回了A的异议请求。A不服,向本院起诉,遂形成本案。

还查明,2006年7月19日,AC签订《XX时代广场B、C座项目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建项目为B、C座住宅楼及B座以北的地下车库工程,联建面积85000平方米。C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和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A以人民币出资,承担项目设计蓝图内所有的建安费用。双方共同投资至本项目总价的25%-30%时,C应无条件的将该项目过户给A,由A独自建设、经营、销售,收益归A所有。C应收回投资和收益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B座一至三层裙房每平方米1250元。其余投资、楼盘的销售、产权(同土地证年限)及收入全部归A所有。2007年6月19日,C作出授权书载明:“经C研究决定,将XX时代广场B、C座销售全权委托AB、C座的个人住户贷款和保证金直接转入A的账户”。2008年12月2日,CA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情况说明》称:“我公司开发的XX时代广场项目是与投资商A联合开发,前期报建手续全部以C名义报建,后期销售我公司委托A负责第10号楼、第11号楼的销售和收款工作。因此,这两座楼的买受人首付款收据均由A出具,买受人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同样转入A账户。”2009年9月7日,A与被执行人C签订《有关<XX时代广场B、C座项目联合开发合同书>相关问题的协议》载明,工程已经验收竣工。双方一致认可A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C付清了全部投资收益,双方就合同收益分配问题再无任何争议。双方一致认可A已经依据合同合法且无争议的拥有XX时代广场B、C座及协议约定的地下车库全部产权以及产权转让后的全部销售收益。

CA合同约定的XX时代广场B、C座即为XXSPORT第10幢、第11幢房屋。XX时代广场项目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均在C名下。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本案系原告A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对涉案十套房屋享有所有权,判令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判断其是否依法享有涉案十套房屋的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进而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法建造房屋属于取得权利的事实行为,房屋建好后即在事实上产生了房屋的所有权,建造人亦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种取得属于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始取得方式,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要件。CA系联建关系,共同出资开发建设涉案房屋,故CA均为房屋建造人,自房屋建成,即应共同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009年9月7日,CA签订的《有关相关问题的协议》载明,双方确认A已经向C付清全部投资收益,A拥有XX时代广场B、C座及协议约定的地下车库全部产权以及产权转让后的全部销售收益。CA之间的上述约定对合作开发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争议的十套房屋属于A所有,A请求确认其为该十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合法有据,应予支持。B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均在C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C应为权利人。但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执行程序,就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审查认定在执行异议中仅仅是一种初步审查,本院在诉讼程序中依据查明的基础交易事实认定A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与上述司法解释并不矛盾。B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BC仅享有一般的金钱债权,该普通债权不能对抗原告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物的所有权。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本案中,A依法享有涉案十套房屋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依照上述规定,应不得执行该十套房屋。至于A请求解除对涉案十套房屋的查封,应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本案不予涉及。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一、原告A对位于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和XX路交汇处XX时代广场第10幢、第11幢的10套房屋(10-11105、10-11205、10-10906、10-21110、10-21310、10-21410、10-21710、11-20803、11-20105、11-20106)享有所有权。

二、B申请执行XX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不得执行上述10套房屋。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例--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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