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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2001年3月5日,AC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承建XXXX住宅小区(后更名为XX家园,以下简称XX家园)2#、4#高层住宅楼,合同价款4440万元(按实结算)。工程质量等级为省优质工程。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执行政府有关文件《大建质字1989-32号》。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施工形象进度银行转账支票,工程进度款一周内支付,工程竣工后30日内支付总造价98%。C在收到A竣工报告后30日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计划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2001年3月18日,AC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A承建XX家园2#、4#楼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地下室工程)合同造价暂定为4440万元,A同意垫款施工至地上6层时,C付给A合同造价10%的工程款。A施工至主体15层时,C再付给A合同造价10%的工程款。主体封顶时C再付给A合同造价10%的工程款。外墙抹灰、贴瓷砖、刷涂料等施工完毕时,再付给合同造价1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竣工,A将所有竣工档案资料整理交档,工程经有关部门按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验收后,A所有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全部撤离场地,C再付给A合同造价8%的工程款,另2%留做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定保修期满后返还。剩余50%25程款,C7800元/平方米以该项目的商品房抵给A,抵工程款的商品房确定为2#楼6-14层的B户型(202.20平方米)及C户型(151.57平方米)。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省优,屋面、墙身、厨房、卫生间、花台,不准漏水、渗水。如有渗漏现象,每处由A负责赔偿C3万元,在工程决算和保修金中扣除。A开始施工的时间是2001年3月1日。

2001年7月14日,AC签订停工报告,2002年9月6日,为保证XX家园项目贷款专款专用,D与中国农业银行XX市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沙河口支行)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2002年11月26日,AD签订《协议书》,本协议签订后,A不再要求D任何补偿,并放弃追究本协议签订前D违约责任的权利。2002年12月1日,AD签订《协议书》2002年12月5日,AD及该工程的监理公司XX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签订《复工报告》,该报告载明,现工程款全部到位,从现在开始进行冬季施工。2003年6月27日,AD签订《补充协议》2004年5月8日,A施工的2#、4#楼工程竣工。

2004年5月18日,D出具XX家园2#、4#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栏载明:“经验收组讨论一致认为该项工程完成了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标准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不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符合技术要求,工程技术档案、监理档案完整,保证资料齐全,质量检验标准准确。同意XX家园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同年5月30日,AD及宏达公司签订XX家园2#、4#楼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该证明的验收意见部分内容载明“经对现场实物及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认定该工程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满足强制性标准及规定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优良,同意验收。”

2004年11月15日,D出具《关于工程款结算的情况说明》,载明D发包的XX家园2#、4#住宅楼工程由A承建,该工程已由A按照D的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施工完毕,双方正在针对具体工程量进行最后决算。工程量核算复杂,预计在年末前决算完毕。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2004年11月17日D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天收到A送交的XX1-4#楼采暖工程决算,其中包括地热工程主管分支(立水管-分水器部分)的工程决算书4份,决算书中合计价款为798664.00元,和2#、4#楼采暖主立管,决算书中合计价款180759.00元。我公司对决算还需审核确认。该款项经审核确认后与所欠2#、4#楼工程款、索赔款(协议额为550万元)及补偿房屋(一套)一并给付你公司。”

2004年12月,A施工的XX家园2#、4#楼工程荣获2004年度XX省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称号。

2005年1月17日,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程名称为XX家园1-4#楼及地下车库,存在问题为:(1)消防手续、墙改专项基金手续不全;(2)小区市政工程未完善;(3)公建工程(室内外)未完工;(4)地下室部分水篦子未安装、局部装饰面层霉变;(5)室内外墙体裂纹;(6)部分北侧窗窗台高度不足0.9米,未加防护措施;(7)部分门洞口封闭不实;(8)个别房间有透寒现象;(9)屋面防水细部处理不到位,有翘曲现象;(10)无障碍设施不完善;(11)地下车库顶层柱筋外露,未进行处理;(12)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未完善。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2005年5月18日,AD签订《XX建设工程的XX家园工程审核表》,

2005年5月20日,D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因DA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以部分房屋抵付工程款,但该开发项目房屋目前还不能办理产权,D承诺在半年内办理完该项目房屋产权所需要的土地证、销售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证等相关手续,以便为A抵款房屋办理产权,否则D同意以现金方式给付A工程款。关于工程款事宜D同意将2002年11月28日D转账至A账户上的2500万元中的剩余部分800万元作为工程款给付A,其中1700万元D另有使用,不能作为工程款给付ADA的工程款另行安排给付。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D给付尚欠工程款34633923.88元及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D支付优良工程的奖励款966425.00元及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DA交付XX家园4#楼1单元10楼1号商品房一套(暂估价80万元);4.判令CD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5.判令本项目的联建单位B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一、CD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向A支付尚欠工程款27293259.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CD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向A支付停工损失550万元;三、CD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向A支付优质工程奖励款7993935.80元;四、B对本判决第一项中CD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A支付尚欠工程款27293259.00元中的10293259.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1日,一审法院以(2006XX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补正一审判决中的“CD应支付的省优质工程奖励款应为7993935.80元”。“CD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向A支付优质工程奖励款7993935.80元”,现将优质工程奖励款补正为799393.58元。

二审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一、维持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XX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变更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XX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DC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A支付停工损失费5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05年5月18日起算至付清款项时止;

三、变更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XX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DC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A支付优质工程奖励款799393.5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05年5月18日起算至付清款项时止;

四、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XX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一)B不应当对CD偿还施工人A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BCDA清偿工程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是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本案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为CDACD为发包人,A为承包人。施工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对CDA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BC之间存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应对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其次,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再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特定的”含义就是讲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本案A主张BCD偿还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定的”债的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也没有法律依据,A主张B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B不存在取代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或因加入债的履行而与CD成为共同发包人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B参与施工合同实际履行的行为包括:联建合同约定由CB共同选定施工队伍。施工人向建设方请款时,B在《请款报告》上签字盖章。本院认为,合作开发合同中有关共同审定施工队伍的约定及以后认可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与B已实际参与了施工合同的履行”的证明目的之间没有关联性。B对施工人《请款报告》的审核行为是为了保障施工款项专款专用,是履行合作开发合同的行为,亦不能因此认定B参与了施工合同的履行。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第三,A主张BCD偿还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参照上述两条规定,本案当事人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属“独立经营”,应按照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BCD之间合作开发合同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联营各方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BCD之间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审判决认为,联建利益尚未分割,讼争建设项目在B名下,其享有了A已施工工程的权利,并从该合同中获取利益,据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看到,B虽以取得讼争建设项目的部分房屋作为受益方式,但这是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应当获得的回报,属对价有偿的商业行为,并非无端受益。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BCD偿还施工人A部分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应予撤销。A主张B应当对全部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B主张对CD偿还施工人A工程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A请求增付停工损失费、优质工程奖励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依此规定,发包人应当对欠付工程价款按照法定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参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规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上述规定,停工损失费属于“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质工程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本不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计息。但在2002年12月1日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中就明确有发包人赔偿因其资金不到位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损失费550万元,此款为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数额基础上几经减让的结果,且该合同还约定“因D不按时支付赔偿金,而造成再次停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D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停工损失费,并拖欠巨额工程款至今未付,其恶意违约的主观过错明显。本案仅判决发包人支付停工损失费本金与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赔偿损失扩大部分的约定不符,且难以弥补因发包人恶意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据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停工损失费,应当自工程结算时起计息。2005年5月18日,AD签订《XX建设工程的XX家园工程审核表》,双方对2#楼、4#楼主体结构部分的工程造价无争议。A依据有关政府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取得优质工程奖励款,为平衡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利益,也应当自工程结算时起计息。

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XX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表述有误,已经该院以(2006XX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补正,本院认可。

据此,A上诉主张CD对停工损失费、优质工程奖励款计息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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