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2005年1月30日,B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A公司(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两份,由A公司总包,工程名称及内容分别为:1、C宾馆主、副楼之间钢结构、铝塑板、玻璃阳光棚工程、鱼缸、湖鲜防;2、C宾馆海鲜池外迁工程、海鲜池辅助设施工程、宾馆与其配套的相关工程。2006年1月1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总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为C宾馆洗衣房加层工程、平改坡工程、作为活动中心的相关配套装饰工程。2006年1月7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两份,A公司总包,工程名称及内容分别为:1、客梯因原十五楼不停现改装摁开,一层停十五楼,增加门套及更换钢丝绳及电缆线和相应的安装土建工程;2、原C宾馆主楼高位玻璃钢水箱改不锈钢水箱翻层工程、购制设备并安装计78平方米;2006年1月9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四份,A公司总包,工程名称及内容分别为:1、水箱承载大梁的相关土建工程、换新阀门、购管件相关安装工程、安装水泵及压力容器;2、C宾馆主楼员工电梯井道钢结构工程;3、新增员工电梯井道开洞、切门洞及相应的井道、门洞钢结构加固工程、电梯底坑土建工程;4、C宾馆主楼员工机房土建工程及容梯机房提升电梯房工程;2006年2月1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总包,工程名称及内容为C宾馆主楼原女儿墙冷轧板由于受油烟的腐蚀,严重生锈,现改做铁架上封细木工板,封不锈钢板。2006年4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两份,A公司总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分别为:1、C宾馆(C熟食外卖部)隔墙内装修工程;2、副楼乒乓球室装修改造工程(C宾馆)。2006年5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总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为C宾馆原海鲜池拆除、咖啡吧新建装饰工程、相关的水电安装工程。2006年7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总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为C宾馆岗亭钢结构、外包装工程、相应配套的线路工程。2006年8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总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为C宾馆主楼楼顶烟囱改位、升高工程、角铁支架、跑梯工程。2006年9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总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为C宾馆主楼三楼阳台造型铝塑板重做。2006年10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总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为C宾馆楼顶广告牌除锈、刷防锈漆、支架加固工程。2006年11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总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为新颖酒家北侧原卡拉OK厅拆除,改做C宾馆员工宿舍装修改造工程。2007年2月1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两份,A公司总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分别为:1、C宾馆超市装修工程、相关的水、电器电路安装、2台1.5匹空调器安装;2、C宾馆洗衣房楼顶广告牌及封底板工程。上述合同基本都约定工程款按审计价格结算。2007年9月17日,呈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C、维修、洗衣房加层、员工电梯、新建电梯房工程出具工程审价审定单,审定上述工程结算总造价为2,430,738元。B公司和A公司均在该审价审定单上盖章确认。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A公司与B公司就C、维修、洗衣房加层、员工电梯、新建电梯房工程签订了若干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完成施工后,工程总造价经审定,金额为2,430,738元,双方对此金额均予以确认,B公司应按审定金额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B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双方一致认可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系争工程的工程款为96,073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B公司代付审价费为2万元作为系争工程的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729,996元工程款,A公司确实已收到,B公司认为该款项系支付系争工程的工程款,A公司主张这些款项是支付XX工程的工程款,对此A公司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这些工程款为B公司支付的系争C工程的工程款。综上,经计算,B公司就系争工程共计支付工程款为846,069元,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为1,584,669元。关于利息,系争工程的审价报告于2007年9月17日出具,B公司应及时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虽然B公司之后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A公司以目前的欠款金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B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A公司要求利息自2007年10月1日起算,较为合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裁判结果--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584,669元,并以该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的利息;二、原告A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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