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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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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建筑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2011年1024日,被告C、案外人王xx作为甲方与原告张xx作为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xx市xx大道xx路至xx大道xx二标段工程(林浆纸段)(K4+400-K8700xx镇xx村田东后壶山路面、路基、沥青砼料场开采石方破碎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范围包括石仔破碎、机械维修、易损件更换、水电费(不包括爆破用电)和成品装车(除爆破工序、去山皮与销售外的所有工序);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总工期为32个月(其中包括40天机械安装期);甲方按照成品碎石每立方米25.5元承包给乙方,该价格为包干费用含人工费用、机械费用、人员工资、水电费等所有费用(不包括爆破费用),石粉不计算加工费;双方按照实际生产量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在次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个月的碎石加工费的85%;余款15%累计达到20万作为安全生产保证金后,以后碎石加工费在次月15日前按月实际产量全部付清,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给乙方等。后案外人王xx退出,不再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原告张xx与A合伙,共同开办碎石厂,履行上述《承包合同书》,其中张xx占有95%的份额、A占有5%的份额。被告C雇佣被告B负责与二原告联系合同的履行事宜。2014年415日,被告B代表被告C向原告A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截止20143月底经算清楚,暂欠A伍拾贰万零壹佰伍拾元正(xx)另外还有壹万零玖佰元正油款有争议,未算进。”原告A、张xx认为被告BC拖欠工程款未还,致引起诉讼。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原告A与张xx合伙共同承包碎石工程,共同享有合同权利。被告B系被告C雇佣的受雇人,被告C自认被告B出具的《欠条》系代表其与原告结算后作出,应由被告C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C应当向原告A、张xx支付工程款xx元,其中应支付给原告A的工程款为:xx元×5%=26007.5元,应支付给原告张xx的工程款为:xx元×95%=494142.5元。二原告要求被告B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007.5元,向原告张xx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4142.5元;二、驳回原告A、张xx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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