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纠纷律师参加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5年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xx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2006年4月25日,被告交原告总经理刘xx的对账单写明:“有关xx项目,合同单价为115元每平方米,工程实际结算面积为640平方米,工程款合计73600.00。加之2005年xx费用9000.00元。贵公司应支付我方费用为82600.00元(捌万贰千陆佰元整)。已支付预付款30000.00元。工程款余款大写伍万贰仟陆佰元整”。该对账单左下方写“扣除xx使用的壁布与涂料款。转刘xx办理。”原告总经理刘xx于3月18日在右下方签字并注明:“注:以上款项5月1日之前一次结清”。2008年5月6日,原告在被告给付的空白支票上填写了99990元,提取时因透支退票。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壁布与涂料款证据为5775元。对此,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该笔壁布与涂料款是另一起工程款,与本案无关。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为被告完成“xx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被告应该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在提取欠款时因透支退票,但不能证明被告因此明确不支付债务,双方因为是口头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所以原告可以随时索要,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现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20年。因此,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因未约定履行期限,所以原告主张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结账时应扣使用的壁布与涂料款除5775元,原告否认为同一起工程款,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该5775元壁布与涂料款属于本案同一起工程款。因此对被告要求扣除5775元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裁判结果---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xxxx有限公司“xx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五万二千六百元。二、驳回xxxx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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