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原告B个人成立建筑施工队承揽修建建设工程,第三人A系XX市XX个体经营户。2002年6月,原告B经人介绍,借用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并以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同被告XXXX研究中心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一份,约定XX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XXXX研究中心在XX市XX草基地修建办公楼、锅炉房、大门及其附属工程,工程定于2002年6月16日开工,同年8月16日竣工,工期60天,工程总造价为586427.87元。后由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C应B的要求给B出具了日期为2002年4月2日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在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实际由原告B具体进行施工,完成了修建任务。并由B给被告XXXX研究中心提供了决算单,决算工程金额为632466.30元,对该决算单决算金额被告XXXX研究中心虽未签字盖章,但至开庭审理期间被告对决算金额632466.30元认可无异议。2004年6月6日B以XX建筑工程公司名义给被告XXXX研究中心出具工程款632466.30元的税务发票一张,该工程于2005年7月由被告XXXX研究中心统一进行了验收。被告XXXX研究中心于2002年6月14日、8月14日两次由银行电汇并通过XX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支付工程款17万元和23万元,于2003年12月25日由银行电汇并通过XX市XX镇政府支付工程款7万元,合计支付工程款47万元。以上三笔付款中的17万元和23万元到帐后,均又转入合同中约定的XX建筑公司提供的开户银行及帐号,该帐号户名为A,另外7万元也有A领取。庭审中,原告B当庭陈述,其是通过A与被告XXXX研究中心签订的合同,工程是A给其介绍引进的,A作为中间人,由XXXX研究中心给A付款,其再从A处领款。并认可其从A手中领取工程款30余万元,但未提交相关的领款依据。A当庭陈述称,合同工程是其承揽修建的,B是其聘用的工程管理人员,民工是B找的,民工工资也是B计算发放。材料款也是B计算。同时A当庭认可其给B支付工程款30余万元,但亦未提交相关的付款证据。 2006年1月,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C在原告B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名盖章,协议内容为: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修建的被告XXXX研究中心的工程,由B投资并雇用民工修建,为清偿该工程拖欠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XX建筑工程公司将被告XXXX研究中心欠其公司工程款312466.30元转让给B,由B向被告XXXX研究中心结算清收。同时XX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C又在原告B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名盖章,该债权转让通知书由B通过邮局邮寄给被告XXXX研究中心,庭审中被告XX草研究中心认可其中心收到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2006年4月19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XXXX研究中心私自经电汇汇款通过XX市XX镇政府支付下剩工程款162466.3元,该款任转入合同开户银行及A帐号,由A领取,并由A给被告XXXX研究中心出具收取工程款632466.30院的收条一份。 2002年7月10日,XX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C给第三人A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中国农科院XX畜牧与兽药研究所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项目管理费壹万壹仟元”。2003年8月,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因未参加年度审验,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了其公司营业执照。原告B个人承揽工程后,借用元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及资质,同被告XXXX研究中心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并由原告B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民工、提供材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修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对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过错。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B作为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且已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XXXX研究中心依结算协议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故被告XXXX研究中心应按合同约定给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原审判决认定B借用XX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并以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与XXXX中心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一份及该工程实际由B具体进行施工,完成了修建任务,并由B给XXXX中心提供工程决算单,2004年6月6日B以XX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给XXXX中心出具工程款632466.30元的税务发票一张错误。法院认定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应为A,该工程的建筑工程合同系A借用XX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XXXX中心签订。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关于XXXX中心在XXXX草基地修建的办公楼、锅炉房、大门及其附属工程实际是由上诉人A还是被上诉人B实际承揽修建的问题,XXXX中心多次陈述,该工程是A完成的,签订合同、结算、付款等都是与A进行的,从未与B发生过任何关系。且合同上约定的付款帐号系A的个人存折帐号,合同上XX建筑工程公司代表人“C”的名字系A所签,并由A向XX建筑工程公司交纳“管理费”11000元,A持有该合同的原件。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合同的复印件,称因是债权转让,故没有合同原件。XX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C称其只是在合同书上盖了章,再未参与该工程的任何事宜。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该工程系上诉人A借用XX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XXXX中心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完成了该工程的修建。被上诉人B虽提供了证人F、G、H、K作证,但F只能证明是他介绍C在B提供的合同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上盖了章,并不能证明该工程实际是谁承揽修建的。G、H、K的证言只证明他们是B找去的民工,工资由B发放,同样不能证明该工程实际有谁承揽修建。原判对该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关于B与XX建筑工程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A系借用XX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与XXXX中心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而XX建筑工程公司与B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该建筑工程合同而达成的,该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基于此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且XX建筑工程公司明知其对该工程不享有任何债权,却与B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B处理该工程中的一切经济往来事务,该“债权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被上诉人B持该“债权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建筑工程合同复印件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至于被上诉人B与上诉人A之间的经济纠纷,可由双方持相关证据另行解决。综上,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判处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 一审判决:一、第三人A偿付原告B工程款16246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XXXX研究中心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被告XX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被上诉人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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