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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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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纠纷案例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公司无须支付B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7月13日的二倍工资差额61833.45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应于本案生效裁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7月13日的二倍工资差额61833.45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及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在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本案中,劳动者B举出XX公司支付其工资的银行流水、XX公司管理其上下班情况的考勤表及安排其工作的送货单据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B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一、二审虽提交证据证实D与其存在挂靠关系,B实际为D雇佣并管理,但D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与D存在利害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证据或者D本人的说明证明力较弱,无法推翻B提供的上述证据,X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B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确。由于本案审理的是XX公司与B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XX公司要求追加案外人并无法律依据,一审程序亦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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