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案例
互联网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案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案例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

基本案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案例--E与C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C承包XX物流平台项目新建5#冷库施工工程,后E(甲方)与C(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3.5.1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变更为“本工程允许乙方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后C(施工总承包方)与A(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载明“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1.1资质证书号码:D3371496941.2发证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3资质专业及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不分等级1.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至2023818号。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2.1工程名称:XX物流平台项目5#冷库2.2工作地点:山东XX物流园内2.3分包方式:乙方包清工,包小型机具设备、耗材。2.4分包范围:XX物流平台项目主体劳务作业工程。”后D(甲方)与B(乙方)签订《钢筋工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一、工程名称:XX物流园区5#冷库二、工程地址:XX物流园,308国道北三、分包方式:钢筋工工程人工费及钢筋设备及辅助材料。”经D与B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D向B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欠XX物流5#冷库钢筋工班组人工费:贰拾伍万玖仟壹佰伍拾壹元(259151.5元)欠款人:D2019.2.23。”另查明,D系A负责涉案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D与B签订《钢筋工工程施工合同》及向B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A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B不具有劳务分包作业的相应资质。案件审理中,B申请撤回对山东XX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案例--承包劳务作业应具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本案中B未举证证明其具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故其与D签订的《钢筋工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接受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和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并不包括劳务分包人,不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作扩大解释,而本案中B实际系劳务作业的实际承包人,不属于上述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其与C不存在劳务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其要求C就案涉劳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审理中,B申请追加案涉工程的发包方E作为被告,但B未举证证明其与E存在劳务施工合同关系,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B的该项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D主张其系A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其向B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且对欠条数额无异议,A对D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故就B主张的劳务费259151.5元,A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就B主张的利息,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就利息进行过约定,故A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D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D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案例--关于一审判决对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种,该条规定制定时的主要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当然属于该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认为B不属于该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错误的。但是,该第二十六条规定是出于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目的而制定的,即本案中是否要求发包人C承担责任是专属于实际施工人B的权利。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B对C的诉讼请求后,B并未就C的责任问题提起上诉,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因此C是否欠付A工程款、是否需要在欠付A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B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的内容,法院不予审理。如果A与C之间就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履行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另行处理。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案例--关于一审判决对利息的认定及对逾期履行义务责任告知的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欠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支付利息。上诉人A以其与被上诉人B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为由,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错误,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一审法院已经于2019年730日作出(2019)鲁1425民初15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上诉人提到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进行了补正,在判决中增加了迟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因此上诉人A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已经不再存在。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做出判决

 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案例--一审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B劳务费259151.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94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B对被告D、C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提供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