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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索要工程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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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索要工程款案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索要工程款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索要工程款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2010年B(甲方)与A(乙方)签订了《XX宾馆改造工程(XX中心)XX空调及自控系统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乙方工作内容:(1)承包VAV空调自控施工项目,乙方是由建设单位选定的具有专业施工承包资格和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对甲方承担技术、施工、调试的管理和指导义务,并对甲方采购的主要设备、部件采购进行审查。(2)整个XX空调工程的质量、调试及验收工作及空调自控部分的施工、保修工作;(包工包料)。(3)所有1#楼VAV空调系统的深化设计工作,并在甲方的配合和指导下,完成VAV系统调试、空调自控部分竣工资料和工程所需其他资料的编制工作,甲方负责整理工作。…合同价款为2644179.06元。…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款的支付形式为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该款项后于5各工作日内将应支付部分支付乙方。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如下:4.1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当月23日前上报,需由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每月进度款按甲方审核确认当月工程量的50%于次月10日前拨付。4.2工程施工完毕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不含变更及签证)。4.3工程验收后取得建设单位书面的竣工验收报告,并且双方已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并已按规定移交所有的竣工资料后,30日内支付到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场地施工。在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中心XX空调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结算值为2607565.63元。原被告均认可根据该份结算清单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1192321.95元。但被告认为该结算单未真实反映对施工的结算情况,2010年10月因XX中心转股给海航,需要就未完成工程进行提前结算,该结算单仅仅是业主核算使用的,不能作为付款依据。被告未完成涉案工程25层以上的工程量。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92321.65元及利息(自应付之日起按照甲方向银行贷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54元及利息(自应付自日起按照甲方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索要工程款案例-2011年10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工程结算清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工程验收后取得建设单位书面的竣工验收报告,并且双方已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并已按规定移交所有的竣工资料后,30日内支付到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现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原告与被告也已经办理了工程结算手续,说明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其要求被告按照结算清单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工程款的数额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95%,即2477187元(2607565.63×95%)。因被告已付工程款1415243.68元,故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061943元。利息方面,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原告所诉的供货质保金因系AXX分公司与被告所签订,而其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案外人张XX为原告XX分公司的经理,在原被告发生争议时其代表原告与被告协商相关事宜,代表了原告公司的意思表示。其虽然在电子邮件的三方协议中称:“大厦26-51层在验收时VAVBOX的配管、配线、温控器等安装及调试工作未完成,此部分工作量根据合同在XX施工合同范围内”,但其发送该邮件的背景是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为调解和协商所做的让步,且三方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在涉案工程中有未完成的工程量。也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损失438983.54元及违约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索要工程款案例裁判结果--一、被告XX安装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款1061943元;二、被告XX安装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A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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