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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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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款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款纠纷--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施工4#车间。2013年4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乙方资金困难,无力继续履行2012年11月16日钢结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经双方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履行上述合同,经结算,乙方应返还甲方超支工程款及提供给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税款等共计315000元,于2013年5月5日前付清。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等共计315000元,并承担损失50000元。另查明,原告主张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贷款利率5.6%计算315000元自2013年5月6日至起诉之日2013年7月23日的利息为3818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款纠纷--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就合同的解除作出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等315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返还工程款等造成的损失,但就工程款等的返还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其逾期返还工程款等确实会给原告带来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自履行期限届满至起诉之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15000元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数额为3818元。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一、被告B返还原告A工程款等315000元,利息3818元(自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7月23日),计款3188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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