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纠纷案例
互联网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纠纷案例--2013年7月2日,A(乙方)与案外人XX城阳XX建筑公司(甲方,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塑胶跑道工程)》,主要约定:甲方将XX村体育场塑胶跑道铺装工程(以下称“涉案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透气性塑胶跑道铺装,塑胶厚度13mm,塑胶颜色红色,施工面积暂按5000㎡,最终按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结算,综合单价为110元/㎡,开工日期2013年7月11日,竣工日期2013年7月18日,乙方未按合同工期完工,乙方应向甲方按每延误一天支付2000元处罚金,罚金不包含在违约金内,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拖延交付,否则视为违约,并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所有甲方损失。

2013年7月6日,A(甲方)将涉案工程转包给C(乙方),双方签订的《塑胶工程施工合同》盖有B公章(无编码),该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7月11日,竣工日期2013年7月18日,单价83元/㎡,双方同时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ACB在庭审中提交的《税务登记证》上所加盖公章(编码号:3702810008031)真实性无异议。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与A签订《塑胶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是CC认可已收到A支付的180000元工程预付款。

2013年8月3日,A(甲方)将C未完工部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XXXX塑胶铺装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XX塑胶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塑胶跑道工程)》主要约定:甲方将XX村体育场塑胶跑道面层喷涂交由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透气性塑胶跑道铺装,塑胶厚度13mm,塑胶颜色红色,施工面积暂按3500㎡,综合单价为40元/㎡,工程造价140000元最终按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结算,开工日期2013年8月4日,竣工日期2013年8月11日,同时在该施工合同第1页下方备注:追加1.3

透气喷涂塑胶1022㎡×85元,合款:捌万陆仟捌佰柒拾元正。

2013年8月23日,A与案外人XX建筑公司签署《XX村塑胶跑道工程决算书》,载明:XX村塑胶跑道工程已于2013年8月11日完工实际总平方数为5260㎡工程总款为5260㎡×110元/㎡=578600元扣除:按合同规定已付18万预付款根据合同已超工期22天按每天2000扣罚22天×2000元=44000元根据合同规定超工期按20%的违约金作为处罚578600×20%=115720元质保金5%为578600×5%=28930元扣除:合计数为368650元应付余款为:总款578600元减去扣除的368650元=209950元双方同意签字。”庭审中,A明确该决算书中实际工程量5260㎡的计算方式为:4522㎡(原定3500㎡+追加1022㎡)+拐角738㎡(不在合同内)。C认可该决算书中的实际工程量为5260㎡,但对其余内容真实性不能确认。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纠纷案例AC2013年7月12日入场施工,因再次要求A支付工程款被拒,于2013年7月20日撤离工地,完成了塑胶跑道1750㎡的底层施工;C称其于2013年7月14日入场施工,因入场后连续降雨不能施工,监理不让施工,于2013年7月22日撤离工地,完成了塑胶跑道4238㎡的底层施工。关于C未完工工程,AC一致确认由XX塑胶公司完成,A称与XX塑胶公司共结算226870元[合同价款140000元(3500㎡×40元)+追加工程款86870元(1022㎡×85元)],并认可与XX塑胶公司所签合同单价40元为塑胶跑道顶层的价格;C称其仅未施工XX塑胶公司追加的1022㎡底层,其余4238㎡(5260㎡-1022㎡)的底层均由其施工。A在一审中诉称,AB2013年7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BA承包的体育场安装塑胶跑道,工期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8日,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比例。A已依约先期支付180000元,B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突然要求A全部支付工程款,AB达不成一致意见,B撤出施工现场,A多次找B协商,并向B发去律师函催告,B均不予理会,导致施工延期,A不得不承担因B违约造成支付总包方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59720元。为维护A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B返还A工程预付款180000元;2、B因违约需赔偿A经济损失159720元;3、诉讼费用由B承担。

裁判理由

1、C在涉案工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当如何认定;2、A要求BC赔偿经济损失有无依据。在一审中,C认可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而AC一致确认C未完工工程均由XX塑胶公司完成。现双方就C完工的工程量产生争议,C主张其完成了4238㎡的底层施工,A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C仅完成了3500㎡的底层施工。双方所争议的差距集中在涉案工程的拐角738㎡由谁施工的问题上,A主张该拐角738㎡包含在总工程量内但不包含在合同内,该拐角没有铺装塑胶,仅是由XX塑胶公司铺设了混凝土。但从A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与城阳XX建筑公司的结算中,全部工程量5260㎡均是按照塑胶铺装的价格进行的结算,而从XX塑胶公司出具的证明来看,其确认所施工的工程仅为“3500平方米的上层和1022平方米的上下层,结算后为226870元”,其中并未提到拐角738㎡的混凝土铺装工程。这与A的主张明显矛盾,对此A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原审据此通过涉案工程总工程量减去XX塑胶公司施工的工程量的方法确定C完成的工程量为4238㎡,并无不当。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在本案中,A称其与城阳XX建筑公司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但从其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就涉案工程实质就是转包关系,而此后A又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此举因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转包合同均为无效。A签订转包合同,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无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故,A要求BC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据此判决驳回A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