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建筑工程劳务费案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建筑工程劳务费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施工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建筑工程劳务费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建筑工程劳务费案例--2011年7月1日,被告B与C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B承接了被告xx市xx有限公司位于xx市xx装饰城的办公楼工程。随后,被告B又将该工程的钢筋施工部分分包给了原告。原告组织人工按照要求完成了施工。2013年6月20日,被告B向原告亲笔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A钢筋人工费叁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xx元,到2013年9月30日一次付清。欠款人:B,2013年6月20号,xx物流工地”。随后,原告一直催要该欠款,二被告互相推诿,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B给付原告建筑工程劳务费xx元及利息损失xx元;2、判令被告xx市xx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B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建筑工程劳务费案例--被告xx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B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形式上来看,是C与被告B个人之间签订的,未加盖单位公章;从实质上看,二被告均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所以二被告间的工程发包关系系非法发包。被告B将钢筋施工部分分包给了原告,同样二者也均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系非法转包。但是原告A在此工地上确已付出了劳动,系实际施工人,而被告B作为实际欠款人,应当承担给付义务。被告xx市xx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有义务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还款的责任。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约定了给付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可以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建筑工程劳务费案例--1、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人工工资xx元。 2、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给付之日止)3、被告xx市xx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B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A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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