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工程劳务费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工程劳务费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2011年6月7日,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XX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XX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XX线材有限公司钢铁总厂大修改造工程发包给XX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审原告A跟随原审被告C参与了XX线材有限公司钢铁总厂大修改造的施工,原审被告C累计欠付原审原告A劳务费125121元。另查明,原审原告A将原始完工证等手续上交C雇佣的财务人员,经财务人员核算后由C雇佣的管理人员D于2014年1月19日为原审原告A出具欠条。2014年8月27日,原审原告A向本院提起诉讼。再查明,原审被告C系XX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审被告C所施工的多项工程中,有一部分工程是其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承包而来,有一部分工程是其以XX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名义从XX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而来。A向一审法院请求:1、撤销(2014)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由再审被申请人B公司给付再审申请人劳务费125121元。 裁判理由 在原审被告C所施工的多项工程中,有一部分工程是其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承包而来,有一部分工程是其以XX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名义从XX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而来。根据原审被告XX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XX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XX线材有限公司钢铁总厂大修改造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了XX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故本案中XX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原审被告C系XX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C认可其欠付原审原告A劳务费,且同意偿还,故对原审原告A要求原审被告C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被告D系原审被告C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其为原审原告A出具的欠条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审被告D对此不承担给付责任。2014年1月19日,原审被告D为原审原告A出具欠条,2014年8月27日,原审原告A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A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维持XX省XX市人民法院2014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被上诉人B公司是否应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被上诉人C欠A的劳务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诉人A主张是C借用B公司资质承包了XX线材有限公司钢铁总厂大修改造工程,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被上诉人B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B公司承包了XX线材有限公司钢铁总厂大修改造工程后,其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了XX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XX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系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C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该公司的独资股东,上诉人A被C招用到涉案工地上工作,故C欠付A上诉人的涉案工程的劳务费依法不应由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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