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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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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参加建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纠纷案例--2011425日、2012310日,C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B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份合同承包方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第二份合同承包人处还增加了签订人E的签字。在施工过程中,B分别于201146日书面授权廖松雷、E负责XX项目部业务谈判、结算、签订合同等具体事项”,于2011525日书面授权宋伟“办理XX名郡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事宜”,于2011111日书面授权EF“负责XX名郡项目业务,签订合同等具体事项”,于2012108日发函给C通知其授权毛学江“全权处理XX名郡项目的相关事宜”。201323日,因种种原因,在建工程无法继续进行,B法定代表人G亲自与D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于201325日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56日,CB发出《关于XX名郡项目工程造价结算通知书》并附XX区结算明细表一份;201396B复函称,不同意C的结算数额及结算方式,承诺于201311月份上报结算书,但该结算书一直没有提交,致使工程款至今未予结算。在施工过程中,BXX项目部的名义于20131月至20133月雇用原告为其看管施工场地。2013328日,EBXX项目部的名义为原告出具欠工资款XX元工资单一张。该款一直没有支付。另查明,被告C不具备法人资格,系D的分支机构。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中,虽然原告与用人单位(B)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原告仅就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予以起诉,并提供了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故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纠纷案例---从合同的签订,到施工过程中B对有关人员的授权,直至B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解除合同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B,而非EE及其他被授权人的行为均属代表B履行的职务行为,被告B辩称是E借用B的资质承包的该工程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受雇于BXX项目部,其工资理应由用工单位即B支付,原告与CD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B辩称,其与被告C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若本案原告劳动报酬经查证属实,应由被告CD承担,尔后可在其应付我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院认为,BC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属本案确认的范围,院不予审查。不论该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免除被告B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责任,也不必然产生应由CD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被告B迟迟不提交工程结算书,致使工程款无法结算,其责任在B。原告请求CD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院不予支持。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纠纷案例--被告B拖欠原告工资款X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索要,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被告CD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纠纷案例裁判结果--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A工资款XX元,并承担自2013726日(原告起诉之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对CD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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