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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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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2013年516日,A(A)与B(B)签订《"xx"B地块写字楼、酒店、5#楼和6#CFG桩和钢筋砼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A承建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xxB地块写字楼/酒店CFG桩和钢筋砼灌注桩工程及其200厚褥垫层;xx5#楼和6#CFG桩工程";本工程暂定总造价12190927元,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总价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1、笫一批工程款:本工程已按设计施工图内容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于本工程正负0.0以上主体工程整体三层结构封顶时,支付已完成桩基工程量70%的工程款。甲乙双方约定本次付款时间不迟于整个桩基施工完成并且场地移交上部施工单位作业后3个月之内;2、笫二批工程款,于本工程主体工程整体六层结构封顶时,付至已完成桩基工程量的95%的工程款.甲乙双方约定本次付款时间不迟于2014430日。3、本工程剩余5%工程款做为质量保证金,待主体工程整体结构封顶并验收合格后,与打桩相关质量均无异时,B一次性付清A剩余尾款。4、工期为60天,2013520日至2013719日。5、按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试块抗压报告单验收,严格按照桩基础施工标准及行业有关桩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02》执行。6、违约责任,如B未按时支付A该款项,超出20个工作日,A有权提出质疑,且因此造成的A损失,由B承担。合同签订后,A便按合同要求进入工地施工,2013年719日,A与B签订补充协议一份,B同意将嘉和国际项目写字楼、酒店工程基坑内东部有剩余土方450立方米(非桩基合同范围)由A负责挖运完成,土方综合单价为20元/立方米,总价为90万元并入到桩基合同总价内。原告A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B支付工程款10774694.2元;二、判令B支付利息损失4454974.82元;三、由B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例 关于B应否支付工程款10774694.2元的问题。A与B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实际履行中,A施工的xx"B地块写字楼、酒店、5#楼和6#CFG桩和钢筋砼灌注桩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于B及土建部分施工,B应将A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费用及垫付的材料费用支付给A。B认为A施工的工程尚未达到整体三层结构封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A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费用及垫付的材料费用虽未经双方结算,但A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及材料已经过B及B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其签证单、认证单予以确认,B应按确认的工程量及材料费用依据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及购买材料费票据计算出工程量总价及材料费用支付给A10643604.90元(复合地基、桩基工程总价为9618829.50+零星工程量费用及垫付材料费用1024775.40元)。对此B应承担向A支付10643604.90元的民事责任。

关于B应否支付利息损失4454974.82元的问题。本案中,A要求B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根据2013年118A已将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于B进行土建施工,土建部分未达到三层封顶是政府根据重新规划要求通知B停建,不是A原因造成。因A属于垫资为B完成该工程量,B支付工程款时间己明确,A要求B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但A要求B逾期支付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年利率四倍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应认定B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为:以10643604.9元为本金自20131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201697日止即1756194.80[10643604.90×(6%÷12个月)×33个月]

 

关于B应否向A赔偿150型发电机损失111100元的问题。本案中,根据B委托xx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证单确认B租用A的150型发电机至今未归还事实存在,A要求B按价赔偿理由成立,予以支持。B以租用发电机属于租赁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因B租用发电机是A在给B施工过程中B要求租用,属同一个法律关系,故B认为租用发电机要求A另案起诉的辨解理由,不予采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筑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裁判结果

1、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工程款10643604.90元;2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利息1756194.80元;3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赔偿发电机损失111100元;4、驳回A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1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20元,由A负担20204.30元,B负担9829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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