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空调工程建设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空调工程建设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空调工程建设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8日,XX与xx公司签订xx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xx市xx新校区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及安装。其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为xx元。付款方式为空调工程建设完工付至合同价30%,完工满一年付至决算审定价的60%,满两年付至决算审定价的90%,满三年付清决算审定价的所有尾款。被告XX与被告xx公司对上述工程尚未最终结算。2013年6月1日,被告xx公司将xx市xx新校区中央空调机房设备及管道安装分包给A。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进行了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2014年10月14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结算单最终结算金额4233452元。被告xx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775452元一直未支付,被告xx公司对以上结算金额及欠款事实均予以认可。现原、被告因拖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空调工程建设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A在与被告xx公司签订合同后,组织人员对承包工程进行了施工,所完成的工程数量也已经被告xx公司确认最终结算金额4233452。被告xx公司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775452元。原告与被告xx公司对此均无异议,欠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对下欠的工程款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A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合同款1775452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标准支付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合同款利息,被告xx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系被告xx公司从被告XX处承包后转包给原告A,但两被告对上述工程并未最终结算,对被告XX尚欠付被告xx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不能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XX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空调工程建设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xx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合同款1775452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标准计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法律咨询律师提供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在济南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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