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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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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程专业律师建筑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参加建筑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20151019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xx市燃气管道定向钻穿越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三部分第三条第3项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及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上交合格竣工资料后)进行工程结算,在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的100%”。20161124日,被告对原告的施工工程进行结算,并在《工程量结算表》上签章确认工程价款为307905.50元。同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90100元给原告。2017220日,被告再次支付工程款30000元给原告。至此,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87805.50元。为此,遂成本案诉讼。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裁判理由---首先,涉案工程依据由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所进行的,该合同是由原、被告共同签订的,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合同只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至于被告与总承包人之间是另一法律关系。因此,因该《施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原、被告享有和承担。

 

其次,原、被告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作了明确的约定,而“工程验收”是“工程竣工结算及支付”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被告于20161124日在《工程量结算表》上签章确认工程价款为307905.50元,是已经经过了工程验收后才发生的。此外,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在《工程量结算表》上签章确认是为了社会稳定需要而预先垫支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因此,原告主张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后,被告确认工程价款为307905.50元,法院给予认定。被告在工程结算后只支付了120100元给原告,而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187805.50元,是被告违约。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7805.50元给原告,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7805.50元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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